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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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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1座42层(110063)

42FTower1Forum 66 Office BuildingNo.1 Qingnian StreetShenhe District ShenyangChina 110063

Tel:8624-3985265 23985275 Fax:8624-23985573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集。2024年7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已于2024年7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于沈阳市浑南新区

全运路 33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C1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琨元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8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412169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3%。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3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0083622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5.6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3332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0.72%。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7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762522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总股份的1.13%。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根据《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序号提案名称

1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3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上述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现场投票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投票情况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号《关于聘请现场投票情况40083622800

2024年度审网络投票情况10276052853788203380

计机构的议合计411112280853788203380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6568052853788203380《关于制定<现场投票情况40083622800会计师事务网络投票情况10291052800988241180

所选聘制度>合计411127280800988241180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6583052800988241180《关于增加现场投票情况40083622800注册资本并网络投票情况10230352833988268880

修订<公司章合计411066580833988268880程>的议案》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16522352833988268880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刘璇经办律师:郭挺睿

经办律师:石家麒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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