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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4 00:00 查看全文

机器人 --%

证券代码:300024证券简称:机器人公告编号:2024-046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14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8月14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8月14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33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

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胡琨元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40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2169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6.32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08362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5.602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37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333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7239%。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裁及其他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郭挺睿及石家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112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35%;

反对853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71%;弃权203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68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020%;反对853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441%;

弃权2033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127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2%;

反对800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3%;弃权24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5%。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83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0871%;反对800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446%;

弃权241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066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24%;

反对833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3%;弃权26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6522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427%;反对833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318%;

弃权268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挺睿、石家麒律师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4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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