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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8 00:00 查看全文

机器人 --%

证券代码:300024证券简称:机器人公告编号:2024-036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

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2年6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6月20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44),独立董事石艳玲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7 月 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6)。

5、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已出具了《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意见的复函》(沈自函字[2022]26号),同意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2022年7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2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48)。

7、2022年7月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7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年7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由于首次授予部分的1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前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84.5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因前述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839人相应调整为729人,首次授予数量由4236.5万股相应调整为3852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作废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由于首次授予部分的11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自愿放弃等原因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前述人员已获授尚未归属的全

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84.5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

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作废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84.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实施本次归属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归属相关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

核查意见;

4、《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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