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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峰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终止前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2、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3、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6、公司编制了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述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7、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8、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是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澜石”),安徽澜石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2025年4月16日,四川特驱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驱教育”)、四川五月花拓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与安徽澜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澜石”)及汪辉武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一》”)。同日,拓展公司与湖北尚旌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尚旌”)(代表其管理的尚旌业问盈沣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盈沣一期”)签订《股份转让协》(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二》”)。同日,湖北尚旌与安徽澜石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如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实施完成,且盈沣一期将其获得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安徽澜石行使,盈沛一期与安徽澜石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股权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安徽澜石,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田刚印。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认为公司与安徽澜石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9、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充分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助于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0、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决定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1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工

作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2、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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