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则以及《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有,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章程》如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
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2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变动起的
二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
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
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3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尚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4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
5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通过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6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公司章程》如若存在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
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
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视情节轻重,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进行书面检讨、公开道歉、扣发津贴奖金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其违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发生三次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份的,董事会有权按权限范围予以撤换或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若发生违法违规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行为,参照本制度第五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7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