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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元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5 00:00 查看全文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18证券简称:中元股份公告编号:2025-010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第一条为维护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章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面值。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的其他方式。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从其规定。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让。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询;

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法》相关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规定执行。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规定的其他权利。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民法院提起诉讼。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众股股东的利益。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益。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下列职权:

项;(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损方案;

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议;(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八)修改本章程;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修改本章程;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出决议;(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项;(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的事项;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议。

划;除第(六)项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1/3时;

……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第四十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除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事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项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表决并作出决议。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一)代理人的姓名;

类别和数量;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名监事主持。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代表主持。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和特别决议。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权的1/2以上通过。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权的2/3以上通过。通过。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决议通过:

过:

……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和支付方法;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应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

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没系;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表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

决。(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名单,并说明关联

议主持人应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名单,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参并说明关联股东与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表决。

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三)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

(三)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席大会的非

宣布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并宣布出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股份的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和占公司股份的比例,由非关联股东对关(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及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名的方式和程序为: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董事: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事: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合计持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

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单独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其提出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其提出的新的董的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事候选人的提案。(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东大会表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任监事会推荐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监事会推荐非由职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资格审查,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其提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的新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其提出的新(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本章程的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一百一十二条执行。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本章(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程一百一十一条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

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

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责。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期满未逾5年;

年;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照之日起未逾3年;

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罚,期限未满的;

限未满的;

……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

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形向董事会报告。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入;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五)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类的业务;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情形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新增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明确意见;

意见;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四十

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

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

五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至第(三)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事

项和第一百一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代表主持。

名代表主持。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东、1/3以上董事、1/2以上独立董事或

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新增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

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

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议。

……

……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解任的建议;

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由公司承担。

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本章程另有任意公积金。规定的除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注册资本。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使用资本公积金。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25%。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的派发事项。

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一)利润分配原则:

下,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情况下,司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重视对投资红优先于股票方式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展。

20%。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二)利润分配形式: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期利润分配,全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方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方式的利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如出现润分配,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1、公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2、年度经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3、公司存在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且现金分红将(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对该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响。但公司在任何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持续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的可分配利盈利时,此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计);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四)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和比例:

该议案时应当为社会公众股东参会表决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

形之一:(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利润分配上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二)利润。

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公司经营亏损;(三)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四)中国(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年度盈利情项。况及现金流状况,在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公司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当对留存的未分下,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发放股票股利理因素出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的,还应当对发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行性进行说明。公司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方案(六)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留存资红:

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立意见。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3、

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4、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七)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

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八)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投资者热线、传真、电子邮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4、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因国家法律、法

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2)

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百

分之二十;(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第二百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第二百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本章程低限额。

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被撤销;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散公司。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

(一)、(二)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新增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的除外。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行清算。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1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进行登记。偿。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〇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申请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第二百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二百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第二百一十八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人。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第二百二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低于”、“多于”、“过”、“超过”不含本数。

注:除上述修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修订后将全文“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登载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本次修订章程事项尚须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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