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此外,鉴于单独持有公司
8.2961%股份的股东刘成彦先生在2024年9月13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则于2024年9月13日在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司发布的前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7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2899 号光启文化广场 A 座 5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
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073名,代表510644582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667%。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所议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各项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期权数量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5085137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27%;
反对1554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5%;弃权
57609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28%。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93742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00%;
反对13981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8%;弃权
155041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62%。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5079751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72%;
反对1299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5%;弃权
1369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83955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34%;
反对26099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11%;弃权
5896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6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5%。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83901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29%;
反对26130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2%;弃权
6120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具体表决情况为:
同意483906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39%;
反对261353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81%;弃权
6024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9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见证律师:陈敬宇见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