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9月致: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爱尔眼科”)的委托,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
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1(六)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2正文
一、本次暂缓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暂缓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如下:
2024年9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3名,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879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2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个解除限售的条件达成之日起6个月内,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
2025年3月21日。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暂缓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一)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比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例自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
起至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2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
起至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2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自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
起至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2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自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20%
解除限售期起至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交易日当日止
自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五个
起至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20%解除限售期交易日当日止如上,公司向激励对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暂缓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
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9月1日,暂缓授予股份于2021年9月22日完成授予登记,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9月21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经核查,解除限售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约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经查阅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内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告;
形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解除限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达到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解除限售条件。
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根据公司《2023年度报告》,公司上述“净利润”指标是以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2023年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
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经审计合并103.29%,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利润表中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共有S/A/B/C/D 五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S/A/B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达标”;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根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解除限核结果为 C/D 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售的激励对象在考核期内均“考核达为“考核不达标”。
标”,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若激励对象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不达标”,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当期可解
除限售额度,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解除限售安排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人,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879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21%。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本次解除限售前剩余的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售数量占序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限制性股票数已获授的限号
(股)量(股)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1刘多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1987986626620%
2李爱明副总经理1987986626620%
3杨智宽副总经理1987986626620%
合计(3人)596394198798-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暂缓授予部分的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
5售条件已经成就,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继续禁售情况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包括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获得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但股票暂不上市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人,均满足100%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879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021%;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自每个解除限售的条件达成之日起6个月内,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因此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暂不上市,继续禁售至2025年3月21日。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暂缓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暂不上市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额外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安排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6(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彭梨
经办律师:
徐小平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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