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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

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锂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释义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同。

3-1-1目录

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3

一、保荐人名称...............................................3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3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4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5

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7

第三节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8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8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8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9

四、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21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2

六、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34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34

附件一..................................................37

3-1-2第一节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它项目组成员情况

中信证券指定史松祥、邱斯晨作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指定肖嘉成作为项目协办人;指

定白凤至、吴梓源作为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史松祥,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飞科电器、奥美医疗等 IPO 项目,雅戈尔、新纶科技、劲嘉股份、腾邦国际、美的集团、三峡水利、赢合科技、创维数字、

亿纬锂能、齐心集团等再融资项目,美的集团整体上市、新纶科技重组等项目。

邱斯晨,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包括:逸豪新材、博纳精密等 IPO 项目,胜宏科技、星源材质、亿纬锂能等再融资项目。

本次发行协办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肖嘉成,男,现任中信证券全球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要参与宏英智能 IPO 项目、亿纬锂能再融资项目等。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EVE Energy Co. Ltd.注册资本204572.1497万元法定代表人刘金成成立日期2001年12月24日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七路38号股票简称亿纬锂能股票代码300014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3-1-3一般项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电子元器

经营范围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金属切削加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合同能源管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地址 www.evebattery.com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存在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保荐机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598889股,信用融券专户持有发行人股票51800股,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发行人股票0股;本保荐机构重要子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39936384股。

除上述情况外,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总计不超过发行人股份的5%。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信证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

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也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

3-1-4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除本保荐机构及下属公司中信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控股股东亿纬控股、

实际控制人刘金成及其下属公司提供股权质押融资、融资融券、期货经纪等金融服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常规的银行业务服务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经核查,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由内核部按照项目所处阶段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内核部在受理申请文件之后,由两名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及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将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及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

其次,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审核人员将把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参会委员;同时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需要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向委员进行解释和说明。在对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决定项目发行申报申请是否通过内核委员会的审核。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的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

3-1-5最后,内核部还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核意见

2023年1月12日,保荐机构采用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亿纬锂能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内核会,对该项目申请进行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上报监管机构审核。

3-1-6第二节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保荐人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保荐人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保荐人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保荐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3-1-7第三节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作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保荐人,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并由内核委员会进行了集体评审后,认为惠州亿纬锂能公司具备了《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充实资本金,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保荐亿纬锂能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于2022年12月9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2月19日经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两个议案。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3-1-82023年12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于

2023年12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述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90579.29万元、350896.38万元和405017.47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48831.05

3-1-9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证券的一般规定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特殊规定。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23GWh 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及“21GWh 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5、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

6、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情3-1-10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2022年及2023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90579.29万元、350896.38万元和405017.47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348831.05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4.22%、60.35%、59.72%和60.58%,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

3-1-11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2021年、2022年和

2023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86285.39万元、286022.00

万元和867625.98万元,随公司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公司2024年1-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1188.26万元,同比有所下降主要系产品销售价格随原材料价格下降联动调整及内销客户比例上升导致票据结算比例等增加所致;

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3-1-12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六)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1-13(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 23GWh 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

池项目、21GWh 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不涉及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3-1-14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也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期限本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3)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

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评级公司已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3-1-15*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3-1-16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赎回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

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8)回售

*有条件回售条款

3-1-17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

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

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附加回售条款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

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

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3-1-18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12、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

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

3-1-19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13、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均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照《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两符合”“四重大”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产能建设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鼓励类产业。

近年来,在“碳达峰、碳中和”的背景下,为推进我国能源结构加速转型,国家从产业发展规划、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方面颁布各项政策鼓励支持引导新

能源汽车、储能产业发展,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作为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的核

3-1-20心部件,市场需求显著提升。本次募投项目是公司发展愿景与国家绿色低碳发展

战略目标的有机结合,在加快推进实现“双碳”目标的背景下,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基础。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业,亦不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24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如下:

23GWh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

21GWh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

项目力电池池项目项目是;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是;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公司主

营业务展开,系公司多年来的营业务展开,系公司多年来的1、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包技术和产品研发积累在锂电技术和产品研发积累在锂电括产品、服务、技术等,下同)池生产制造项目的具体体现,池生产制造项目的具体体现,的扩产项目旨在进一步扩大主营产项目旨在进一步扩大主营产

品产能规模,满足不断增长的品产能规模,满足不断增长的下游市场需求下游市场需求

2、是否属于对现有业务的升

否否级

3、是否属于基于现有业务在

否否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

4、是否属于对产业链上下游

否否的(横向/纵向)延伸

5、是否属于跨主业投资否否

6、其他--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施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对本次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

3-1-21(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

充分必要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2、发行人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会计师

事务所;

4、发行人聘请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评级机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3GWh 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建

成后拟新增约 23GWh 圆柱磷酸铁锂电池产能,主要应用于乘用车、户用储能等领域,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圆柱磷酸铁锂电池已取得的未来5年的客户意向性需求合计约 81GWh;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1GWh 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建成后拟新增约 21GWh 46 系列大圆柱电池产能,主要应用于乘用车领域,截至2024年9月末,公司三元大圆柱电池已取得未来5年的客户意向性需求合计约 483GWh。

作为新能源车整车厂商和储能厂商的关键部件供应商,公司募投项目产品的意向性需求主要受下游客户的生产情况影响。客户向公司发送的意向性需求,为下游客户结合市场需求增长预判、自身新能源车型开发计划、自身实际库存和产

3-1-22品销售情况,向公司提出的预计意向采购需求,实际采购需求仍以下游客户向公

司发送的正式订单为准。一般意向性需求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为在商业谈判中以非书面形式提出,另一种形式为书面形式,包括签署合作协议、定点通知书或定点函、项目书和量纲需求、询价函等多种媒介和方式。

在实际业务合作中,公司通常与下游客户保持常态化沟通交流,共同研判相关终端车型、储能产品的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策略,根据下游客户的定点项目情况、供应份额情况、各终端车型的上市时间、排产计划等因素进行未来订单预计,并以此来配合下游客户进行产能安排,从而对自身各类产品的未来产能建设进行规划和准备。

公司目前对募投项目产品消化的预计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假设:(1)新能源车

市场需求保持平稳快速增长,不存在影响新能源行业发展的重大不利因素;(2)下游客户对应终端车型和储能产品销售情况预计不会发生大幅修正,其向公司输出的非书面和书面形式的逐年需求预计不会发生大幅下降;(3)下游客户能够按

照客户自身对未来销量的预测完成销售,公司基于自身销售部门的研判,对下游客户需求订单的谨慎预测不会发生大幅下调;(4)对暂未取得客户定点通知书的

部分客户,公司能够按照计划取得定点通知书并完成产品开发和量产,实现预期的产品销量;(5)公司募投项目产品在主要客户中的供应份额不会出现大幅下降。

其中,圆柱磷酸铁锂电池取得的 81GWh 意向性需求中,书面形式输入需求约 31GWh,非书面形式输入需求约 50GWh,非书面形式订单需求较大主要系因为该项目释放产能较多面向储能客户(以户用储能客户为主),而储能产品设计和生产、销售周期较短,储能客户多以商业谈判、技术研讨会等口头形式与公司交流长期产品需求,正式发送的包产能协议通常仅覆盖一到三年的正式订单。三元大圆柱电池取得的 483GWh 意向性需求中,书面形式输入需求约 341GWh(其中已批量供货或已取得定点的客户对应的意向性需求共 187GWh),非书面形式输入需求约 142GWh,书面形式订单需求较大,主要系三元大圆柱电池主要面向新能源车市场,而新能源车具体车型的生产周期较长,安全保障要求和产品适配要求较高,车企针对下游需求的研判和论证、针对上游供应商验证时间亦较长,因此对上游电池厂商的预测需求的落定一般以书面形式覆盖长期年份需求。但最终需求仍以正式订单为准,意向性需求不具备法律效力。

3-1-23若未来出现新能源汽车市场销量未及预期、公司新能源市场开拓受阻或新能

源产业扩张过度、或上述意向性需求计算的假设不成立等不利情形导致公司订单

下降或意向性需求放缓,公司将有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客户验证的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需通过客户验证才可实现销售并产生经济效益。其中,“21GWh 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所生产的 46 系列三元大圆柱电池为公司自主研发并与客户合作推动落地的产品,所面向的客户主要为新能源车企,上述项目中部分新能源汽车客户已完成全过程验证,部分新能源汽车客户验证预计于2024-2025年陆续完成(个别因产品技术参数调整等原因,预计完成全流程验证时间从2024年延缓至2025年),个别境外客户验证流程预计到2026年完成。目前公司已取得的 483GWh 三元大圆柱电池意向性需求中,已批量供货或已取得定点的客户对应的意向性需求共 187GWh,其他意向性需求中,部分客户仍处于验证流程中。

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客户验证流程,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已取得国内外知名客户的定点或意向性需求,旨在由公司研发生产圆柱电池配套其储能产品或者新能源汽车需求。46系列三元大圆柱电池具有能量密度高、生产效率高、安全性好、电芯机械结构稳定等显著优势,且因相较于小圆柱成组效率较高、BMS 管理难度较为简化而具备降本优势,目前已有部分车型实现装车量产,下游部分新能源车企对公司的全流程验证预计将于2025-2026年完成。但如果发生客户及市场需求变化、客户原因导致验证周期延长、客户应用场景变化等情形,或下游新能源车企考虑终端车型销售计划而适当放缓验证流程,将会给正在进行的产品验证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募投项目产品销售不及预期。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投资“23GWh 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和“21GWh 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属于公司主营业务范畴,与公司发展战略密切相关。募投项目的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一定

3-1-24时间,若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次发行失败或者募集资金无法按计划募足并到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组织管理不力、下游市场的开拓不达预期、相关研发技术

专利无法取得、因特殊情况导致客户无法通过验证等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施、延期实施或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成进度和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4)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下降的风险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主要包括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和46系列大圆

柱动力电池,主要应用于储能领域和乘用车领域。2023年公司三元电池单价与同期相比持平,但受原材料波动影响,2023年磷酸铁锂电池单价同比下降29%,公司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收入和实现效益相关产品单价参数假设系以公司历史数

据为基础,根据技术发展和产品升级情况、结合市场需求及公司业务发展趋势后进行谨慎测算。若未来市场环境、技术发展、相关政策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施过程中募投项目产品单价下降,存在募投项目预计收益不能达到预期的风险。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摊销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较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营稳定后,每年新增折旧及摊销金额为65306.49万元,占项目营业收入比例为2.26%,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存在一定影响。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若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新增折旧摊销可能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收益造成不利影响,继而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募投项目产品和技术被其他新产品和新技术替代的风险

锂离子电池具有工作电压高、比能量高、自放电小、循环寿命长、无记忆效

应、循环性能好、寿命长等优点,已成为目前市场应用最广泛的电池体系。近期受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和供应量的影响,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技术路线在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当前,全固态电池仍处技术研发试生产阶段,生产难度及成本较高,商业应用不确定性高;钠离子电池在低速车、中低端储能等特定领域具有性价比优势,

3-1-25与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主要应用场景户用储能及乘用车领域存在差异、重叠度较低。若未来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新技术路线发生突破性变革或产业化进程加速,而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可能面临技术路径替代的风险,并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以及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产能扩张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和技术风险

(1)汇率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0.96%、34.79%、

27.27%及25.13%。公司境外业务结算货币以外币为主,人民币兑外币的汇率波

动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未来公司仍将持续拓展海外业务,将面临因外币汇率波动影响公司汇兑损失的风险。

(2)生产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资产规模、收入规模、人员规模均不断提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对公司的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公司规模扩大及时完善,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存在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为了防止核心技术人员流失,公司制定了相关激励政策和管理制度,体现公司对研发人员和技术骨干及其成果的尊重。另一方面,公司与相关技术人员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严格规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技术人员流失导致技术泄密的情况。尽管如此,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行业背景下,不排除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可能性,公司技术保密和生产经营可能将受到不利影响。

3、财务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等,其中正极材料又受上游锂、镍、钴等矿产价格的影响。2021年以来,受国际政3-1-26治经济形势、市场供求、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锂电池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

对公司营业成本产生一定影响。

未来如果受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市场供求变动、市场预

期等因素影响,发生上游原材料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等情形,将使得公司不能及时采购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或者采购价格较高,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测算,在公司毛利率和直接材料占比为最近三年平均水平且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形下,直接材料成本上升5%,公司营业毛利下降约19%,综合毛利率平均下降约3.5个百分点。

(2)存货金额较大及发生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371202.59万元、858798.12万元、

631600.72万元和635790.10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34%、10.27%、6.69%及6.43%。受公司产品生产周期、生产流程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储备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半成品金额较大,使得存货余额较高;同时,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存货余额可能还会进一步增加。存货余额较高,一方面会占用公司的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如果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可能会出现存货减值的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500205.80万元、941080.59万元、1242753.37万元和1250276.1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9.60%、

25.92%、25.47%和28.86%(经简单年化)。应收账款账面金额较高,可能导致公

司面临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如果客户出现支付困难、拖欠货款,将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4)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为紧迫带来的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为满足下游客户较为紧迫的订单需求,公司积极布局产能,目前在建和拟建项目较多,资金投入较大,而公司现有资金储备已有较为明确的使用用途,建设项目需要从不同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投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22、1.15、0.97和1.02,速动比率分别为0.97、0.88、0.80和0.86,逐年下降,

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4.22%、60.35%、59.72%和60.58%,随着经营规模和债权融资金额增大而有所提升。公司2024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216.59亿元,

3-1-27同比下降5.73%,实现净利润21.48亿元,同比下降15.1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净利润21.37亿元,同比下降0.64%,归母净利润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公司2023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33.00亿元,但2024年1-6月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下降至3.12亿元。若未来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经营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业绩大幅下滑,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持续下降甚至为负,或公司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渠道受阻,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在多种风险叠加的极端情况下出现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

50%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689980.41万元、3630394.78万元、

4878358.72万元和2165939.86万元,营业利润分别为309135.98万元、

351193.30万元、484573.85万元和226539.67万元,整体呈现增长趋势,但最

近一期营业利润同比下降16.75%,主要系研发费用上升、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下降导致。报告期各期,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0579.29万元、350896.38万元、405017.47万元和213724.97万元,最近一期归母净利润同比下降0.64%,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公司行业上下游发展趋势对公司业务具有重要影响。倘若未来政策环境重大变化、原材料大幅波动、行业景气度下降、下游需求不及预期或者其他方面出现

持续不利的变化,将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公司可能存在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4、政策和法律风险

(1)国际贸易政策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861144.13万元、1262978.26万元、

1330115.94万元和544277.17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0.96%、34.79%、

27.27%和25.13%。公司出口产品主要销往欧洲、亚洲、北美洲等境外地区,报

告期内对欧盟地区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90%、10.79%、7.05%和

7.77%,对美国地区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3%、1.88%、1.47%和

4.49%。近年来,随着各国经济发展增速的不同变化,各国政府针对进出口贸易

的不同类别陆续实施相关贸易保护政策。2024年5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3-1-28(USTR)发布 301 调查四周年审查报告,美国政府将对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锂离子电池等加征关税并在未来三年内分阶段实施,其中电动汽车加征关税高达

100%,锂离子电动汽车电池的关税税率将从2024年的7.5%提高到25%,而锂

离子非电动汽车电池的关税税率将从7.5%提高到2026年的25%,2024年9月,上述关税方案最终版公布且将于2024年9月27日开始执行。2024年7月,欧盟委员会公告决定对来自中国的部分品牌电动汽车进口征收反补贴税,并分别于

8月、9月在议案中下调对应关税,10月初欧委会会议以10票赞成、12票弃权、

5票反对的结果通过该项对华电动车关税议案,其中,吉利集团、上汽集团、比

亚迪为出口欧洲的中国品牌纯电动车主要构成,新政策下三者对应关税分别为

18.8%、35.3%和17%,现阶段公司对此三名客户出货量仍较低。不排除未来相

关国家对锂电池的进口贸易政策和产品认证要求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发行人尚未取得部分房产产权证书的风险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有约1311219.61平方米的房产正在申请办理产权证书的过程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取得上述房产的产权证书主要系因公司动力储能电池扩产导致新建项目增加、工程结算及竣

工验收的普遍周期较长、项目分批建设按整期办理权属证书等情况,发行人正在积极办理工程结算及验收的相关手续,并与主管机关沟通产权证书的办理工作。

相关无证房产坐落在公司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之上,预计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若因上述建筑物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

书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或因此被有权的政府部门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本人将在实际损失或处罚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全额补偿,保证发行人不因此受到实际损失。

(3)政府补助的风险公司所从事的锂电池业务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支持。公司拥有优秀的产品研发能力,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于行业内企业的相关产能建设、研发成果会予以一定的补贴支持,报告期内公司持续获得政府补助,有力推动了公司技术及

3-1-29产品研发工作和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

别为37784.68万元、102111.08万元、147779.00万元和63814.85万元,分别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2.42%、29.19%、30.60%和28.22%。如果公司未来不能获得政府补助或者获得的政府补助显著降低,将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公司产能利用率下滑风险

为匹配下游客户较为紧迫的交付需求,公司目前储能动力电池在建项目、拟建项目较多,本次募投项目及其他已开工、拟开工建设的储能动力电池项目产能将在未来分期分批释放,根据 2023 年底产能测算,现有产能 84GWh,预计到

2025 年公司投产项目释放产能 126GWh,现有产能与新增释放产能之和将达到

210GWh,2 年内产能将扩大约 2 倍,扩产幅度较大,预计至 2027 年现有产能与

新增释放产能之和将达到 328GWh,4 年内产能将扩大约 3 倍。公司相关扩产项目均为响应下游客户需求而建,公司产能规划与建设进度与客户需求较为一致。

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公司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6.14%、

92.82%和72.92%,整体保持在较高水平。2023年开始公司应客户需求而建的方

形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产能扩产项目陆续投产,公司整体产能进一步提高,部分产线仍处于爬坡阶段,产量同比增幅低于产能同比增幅,同时上半年受上游材料价格波动的影响,下游部分客户推迟提货,使得公司2023年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2024年一季度公司储能动力锂离子电池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除上述原因外,还受到部分软包三元电池产品客户基于自身库存情况调整提货周期影响。

2024年二季度开始,产能利用率有所回升。

公司未来产能扩张幅度较大,2024年一季度产能利用率有所下滑,二季度已经有所回升。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不涉及方形磷酸铁锂产品和软包三元产品,但各项方形磷酸铁锂在建项目爬坡阶段完成后,产能进一步提升,产能利用率仍可能出现一定的波动。若公司未来投产产线爬坡缓慢,或未来下游新能源汽车市场提货进度晚于预期,而公司不能有效持续维护和拓展客户消化产能,则可能导致公司产能利用率下降,进而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1-302、宏观经济波动与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近年来,锂电池行业及下游行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未来如果内外部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对锂电池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其他风险

1、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风险

(1)可转债转股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转股数量的增加,公司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相应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过程和时间,如果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实现同步增长,则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存在短期内下滑的风险。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

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相比可转债转股的情形,公司将承担更高的财务费用。

此外,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如果发生可转债回售等情况,公司将面临一定的资金压力。

(3)评级风险

联合资信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限内,联合资信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经营或财务状况的重大事项等因素,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债券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人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4)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并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如果受国家

3-1-31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使得公司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5)利率风险

本次可转债采用固定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6)未设定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定担保,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设定担保而存在兑付风险。

(7)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在满足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价走势、市场因素等多重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

正方案的,亦存在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可能。未来在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转股价格是否向下修正存在不确定性。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即使公司根据向下修正条款对转股价格进行修正,转股价格的修正幅度也将由于“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规

定而受到限制,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性。

如果公司股票在可转债发行后价格持续下跌,则存在公司未能及时向下修正3-1-32转股价格或即使公司持续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但公司股票价格仍低于转股价格,

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价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并进而可能导致出现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回售或持有到期不能转股的风险。

(8)提前赎回的风险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设置了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

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了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期限缩短、丧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质押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493.00万股股份,质押的股份总数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49.68%。如其未来无法持续履行股权质押协议中约定的相应义务出现违约事件,质权人有权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用于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平仓,可能导致其存在一定的平仓风险。

3-1-333、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股票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股票市场投资行为、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4、审批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需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是否能获准注册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审批风险。

六、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以及填补相关措施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以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做出的相关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发展前景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锂电池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锂原电池为起点,逐渐形成了锂原电池、消费类锂离子电池、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的全面产品谱系,现已成为全球锂电池产品全面解决方案供应商,为物联网、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新兴产业提供锂电池产品和服务。

锂原电池系公司传统优势业务,产品品类齐全,主要包括锂亚电池、锂锰电池、SPC 电池三大类别,广泛应用于智能表计、智能交通、智能安防、医疗器械、E-call、石油钻探、定位追踪、胎压监测系统(TPMS)、射频识别(RFID)等物

联网应用领域,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在消费类锂离子电池领域,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小型消费类锂离子电池研发

3-1-34与生产的企业之一,在小型消费类锂离子电池关键技术方面形成了先发优势。公

司生产的小型消费类锂离子电池性能优越,广泛应用于可穿戴设备、电子雾化器、蓝牙设备及其他物联网终端。公司的三元圆柱电池产品较早进入消费应用领域,在电动工具和电动两轮车市场提前布局,与国际电动工具知名企业、国内第一梯队的电动自行车制造商等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领域,近年来公司依托自身锂电池研发领域技术经验积累,积极布局动力储能锂离子电池,构建了丰富的产品体系,拥有软包三元电池、方形三元电池、方形磷酸铁锂电池、圆柱磷酸铁锂电池和三元大圆柱电池等

多条技术路线,满足下游客户的多元化需求,致力成为全球具有鲜明特色的锂电池全面解决方案提供商。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突出,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持续提升,现有主营业务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募投项目发展前景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23GWh 圆柱磷酸铁锂储能动力电池项目”、“21GWh 大圆柱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这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优质产能、强化竞争优势,也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并投入使用后,公司资本实力将显著增强,进一步壮大公司实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3-1-35(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史松祥邱斯晨

项目协办人:

肖嘉成

内核负责人:

朱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亮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毅

总经理:

邹迎光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机构公章: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6附件一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史松祥和邱斯晨担任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本次发行上市后对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保荐代表人负责惠州亿纬锂能股份

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被授权人史松祥邱斯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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