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君致法字2022268-10号
中国·北京·东城区环球贸易中心 B座 11层电话(Tel):+8610-52213236/52213237/52213238/52213239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君致法字2022268-10号
致: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物流”“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其他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 2022268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22268-1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22268-2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2022268-3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君致法字2022268-4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君致法字2022268-5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君致法字2022268-6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君致法字2022268-7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4-1-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君致法字2022268-8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八)》”)、君致法字2022268-9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及君致报告字2022267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以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律师工作报告》共同作为发行人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4-1-2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
容进行了审阅并予以确认。
4、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有关材料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发表法律意见。
6、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简
称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结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的变化情况,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术语或简称进行调整和补充如
下:
报告期指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9月报告期末指2024年9月30日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1-3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部分议案;于2023年9月7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于2024年9月10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必要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同时,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准文件。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的前十大股
东情况如下:
序持股比例质押/冻结
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股)股东性质号(%)(股)
1中原金控332026507.43—国有法人
2京东振越189074614.23%—境内非国有法人
3大河控股60500001.35%—国有法人
4黎云辉45425851.02%—境内自然人
5阎琳43902750.98%—境内自然人
6蒋家远38511800.86%—境内自然人
7李钦瀚30446000.68%—境内自然人
8张胜敏30000000.67%—境内自然人
9余磊28428000.64%—境内自然人
10沈翠婷28013000.63%—境内自然人
(二)截至2024年9月30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名,为中
4-1-4原金控。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股资格。
三、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出具之日,发行人总股本仍为44668.7115万股,未发生变动。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名,为中原金控,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均未质押或被冻结。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发行人的业务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
式获得了必要的许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设有
三家下属企业,分别为新宁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新宁物流(越南)有限公司和新寧(香港)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报告期期末,均未实际开展境外业务。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以及资质证书等相关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主营业务为以电子元器件保税仓储为基础,并为电子信息产业供应链中的原料供应、采购与生产环节提供一体化的物流与供
应链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保税仓储管理、配送方案设计与实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货运代理、进出口通关报检等综合物流服务,且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4-1-5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五、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1、存在控制关系的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资料、《审计报告》和发行
人刊登的公告等资料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存在控制关系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
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2)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下属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发行人下属企业—郑州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名称郑州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MAD1PT5P39法定代表人刘秀军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3年11月6日营业期限长期
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富一街和康注册地址
二路交叉口西侧 1号库 1楼 A01室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海关监管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保税仓库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供
应链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经营范围
让、技术推广;包装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
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电子产品销售;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
4-1-6售;物料搬运装备销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物业管理;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报关业务;
报检业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序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号股权结构
1新宁物流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
?发行人下属企业—重庆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名称重庆新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563467691J法定代表人黄志伟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0年10月18日营业期限长期
注册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 3 栋 1F-01/2F许可项目: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办公用品销售;木制容器制造;金属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报检业务;报关业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序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号股权结构
1新宁物流1000.00100.00
合计1000.00100.00
2、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比例关联关系
1中原金控7.43%持股5%以上的非自然人股东
*报告期内,公司曾持股5%以上的股东情况A、报告期内,曾卓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内,曾卓曾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和
4-1-72023年2月23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关于原第一大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曾卓持有36300000股公司股份,上述股份于2022年12月26日至27日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13%,占曾卓持有的公司股本的比例为100%。
2023年1月17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裁定,裁定曾卓持有的
合计公司363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8.13%)归买受人余奉昌、大河控
股、魏巍、张宇所有。该股权变更事宜已于2023年2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
B、报告期内,京东振越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内,京东振越曾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2021年初,京东振越曾持有公司10.00%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公司公告,京东振越先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各报告期期末,京东振越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7.63%、5.00%、5.00%和4.23%。
(2)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过去12个月内担任过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
下:
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田旭董事长
2胡适涵董事
3张松董事
4余帅龙董事
5刘瑞军董事、总经理
6李超杰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7南霖独立董事
8王国文独立董事
9张子学独立董事
10张家铭监事会主席
4-1-8序号姓名关联关系
11金雪芬监事
12张国华职工监事
13周多刚副总经理
14张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4)发行人现任及过去12个月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现任及过去12个月内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为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包括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中原金控田旭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2中原金控(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田旭担任董事
3河南省鸿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田旭担任董事
4河南中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田旭担任总经理
5河南省国创混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田旭担任董事兼总经理
6河南大河财立方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田旭担任董事
7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胡适涵担任董事
8大河控股张松担任副总经理
9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张松担任董事
中国物流集团国际速递供应链管理有限
10张松担任董事
公司中资特种物流智慧应急监测平台有限公
11张松担任董事
司
4-1-9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张松担任董事,张家铭担任董事兼总
12大河现代物流(濮阳)有限公司
经理
13河南中原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张松担任董事
14大河智运物流(河南)有限公司张松担任董事长,张家铭担任董事
15大河纸业有限公司张松担任副总经理
刘瑞军、李超杰担任董事、周多刚担
16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任董事兼总经理
17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多刚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8安徽皖新盛合供应链有限公司周多刚担任董事
19合肥新晟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多刚担任执行董事
20合肥新珏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多刚担任执行董事
21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霖担任总经理
王国文担任理事、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22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
研究所所长
23江苏普飞科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超杰担任董事
24大河智链(漯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张家铭担任董事长
25中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余帅龙担任副总经理
(7)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主要企业: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郑密(上海)商务咨询中心李超杰的配偶程小令持股100%
刘瑞军配偶的弟弟赵鹏夫妇持股100%,赵鹏
2河南省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霖的配偶徐亚娜持股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3郑州德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张子学的弟弟张子会持股80%并担任执行董
4郑州威利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事兼总经理
张子学妹妹的配偶李民宗持股70.55%并担任
5河南时代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中科启秀智慧教育科技有限王国文的配偶焦杨持股65%并担任董事长、总
6
公司经理广东中科湾区智造技术研究有限
7王国文的配偶焦杨持股20%并担任经理
公司深圳市天慧外商投资商务中心有
8王国文的配偶焦杨担任董事、总经理
限责任公司
4-1-10王国文的配偶焦杨持股65%的深圳中科启秀
9盘锦中科启秀孵化器有限公司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担任
执行董事
金雪芬的配偶刁峰持股30%并担任执行董事
10昆山宁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8)其他关联方
*过去十二个月内,江苏宁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京新智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曾为发行人下属联营企业,现已转让或注销。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其他关联方
序号关联方名称/姓名关联关系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10日为发行
1王雅军人实际控制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任发行人董事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担任发
行人董事,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
2谭平江
29日担任发行人总裁,2020年3月30日至
2020年11月17日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JD Express Investment I 报告期内持股 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3(Hongkong) Limited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重庆京邦达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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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京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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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云南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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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疆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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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四川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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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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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京东信成供应链科技有限公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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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山西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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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京东快星供应链科技有限公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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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青海京邦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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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青岛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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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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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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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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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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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甘肃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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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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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福建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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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大连京迅递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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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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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司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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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上海迅赞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1-12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2吉林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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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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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京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内蒙古京迅递供应链科技有限公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5
司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46湖北京东医药供应链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联营企业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全资
47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子公司
原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曾持有其30%股权,
48西安新亿众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8日转让后不再持有其股权
原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曾持有其51%股权,
49亿程智慧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6日转让后不再持有其股权
50长沙柏杨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持有其30%股权
51广州物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全资子公司亿程信息持有其30%股权
52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新宁持有其43%股权
53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大河控股控股股东
54河南省人才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55河南天地酒店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56河南汇融国际猎头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中原物流控股(郑州)供应链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认购对象大河
57
理有限公司控股的关联方河南省人才产教一体科技有限公
58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司
59河南省汇融人力资本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60北京京东乾石科技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61河南颐城控股有限公司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62漯河德邦运输有限公司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宁波宣德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报告期内持股5%以上股东京东振越的实际控
63
司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还包括:(1)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
具有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2)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或者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人。
4-1-13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以上主体为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
(二)发行人近三年与关联方之间的主要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方采购和接受关联方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2021年
交易对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2023年度2022年度
1-9月度
香港新宁现代
接受劳务市场定价-0.31555.716.93物流有限公司
京东系接受劳务市场定价19.1436.7989.43134.40
深圳市新宁智租赁厂房市场定价--384.29-能物流有限公
司接受劳务市场定价-7.946.46-西安新亿众程
物联科技有限接受劳务市场定价---200.64公司长沙柏杨物联
接受劳务市场定价---12.79科技有限公司新宁物流(盱接受劳务市场定价---4.06
眙)有限公司合肥新宁供应采购固定
市场定价---3.78链管理有限公资产等
司接受劳务市场定价160.78248.170.298.28河南投资集团
及其控制的企接受劳务市场定价954.99405.361.20-业
合计1134.91698.561037.38370.8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为接受劳务。公司发生的经常性关联采购金额较低,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0.56%、1.92%、1.91%和3.81%,比例较小,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4-1-142、关联方销售和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和提供劳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4年2022年2021年
交易对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2023年度
1-9月度度
上海京新智造
供应链管理有提供服务市场定价--2.29356.79限公司
合肥新宁供应提供服务市场定价11.56247.58481.951026.34链管理有限公
出租车辆市场定价11.5511.40--司
深圳市新宁智提供服务市场定价--0.183769.98-能物流有限公
司出租车辆市场定价-6.626.32-昆山新瑞宁现
代物流有限公提供服务市场定价--4037.74-司(注)
销售商品、
京东系市场定价755.25443.84385.821105.48提供服务安徽皖新供应
链服务有限公提供服务市场定价---28.04司江苏普飞科特
信息科技有限提供服务市场定价-2.70--公司河南投资集团
及其控制的企提供服务市场定价6.14---业
合计--784.50711.968684.112516.65注:发行人依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关联方
范围进行了界定。公司采用《会计准则》口径认定关联方,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披露规定,昆山新瑞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7.2.3至7.2.6所列的关联方范围。因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在确认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时,未将昆山新瑞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公司发生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追认。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经常性关联销售内容主要为仓储及增
4-1-15值服务、送货服务等,各期发生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为2.86%、13.03%、
1.72%和2.14%,占比较小,对公司独立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影响。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238.82468.62391.80408.08
4、关联担保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作为担保方或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
5、向关联方出售参股公司股权
为优化投资布局,实现投资收益,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2022年12月,公司将持有的参股公司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13%股权转让给大河控股,此次股权转让交易金额为4953万元,交易定价根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经双方协商确定。
6、关联借款情况
(1)大河控股、中原金控分别向发行人提供10500万元委托贷款
为归还银行逾期贷款,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2023年3月,公司向股东中原金控及大河控股合计借入人民币2.1亿元。借款方式为中原金控及大河控股通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公司各提供1.05亿委托贷款;借款年化
利率不超过6.5%;借款期限6个月,到期可延期6个月,可提前还款;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昆山物流以及南宁市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不动产分别提供抵押担保;公司以持有的安徽皖新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提供股权质
押担保;昆山物流以及南宁市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大河控股、中原金控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24年3月28日,中原金控与新宁物流、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
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中原金控同意将原协议项下的1.05亿
4-1-16元贷款展期至2024年12月31日,贷款展期期间,新宁物流有权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新宁物流将在定增募集资金到账且达到可使用状态后10个工作日内偿还,否则中原金控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新宁物流应按未偿付款项的0.02%/日向中原金控支付违约金。新宁物流及子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包括连带责任保证、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等保持不变,继续为原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
2024年3月29日,大河控股与新宁物流、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南宁市
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协议书》,大河控股同意将原协议项下的1.05亿元贷款展期至2024年12月31日,贷款展期期间,新宁物流有权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新宁物流将在定增募集资金到账且达到可使用状态后10个工作日内偿还,否则大河控股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新宁物流应按未偿付款项的0.02%/日向大河控股支付违约金。新宁物流及子公司提供的增信措施(包括连带责任保证、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等保持不变,继续为原协议及本协议项下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协议自各方签署后生效。
(2)大河控股、中原金控分别向发行人提供2000万元委托贷款2024年1月22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大河控股、中原金控分别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股权质押合同》及《抵押合同》,为解决发行人流动性压力,大河控股、中原金控通过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发行人提供
2000万元的借款,借款年利率为8.00%,按季付息,到期付本,借款期限为12个月。对大河控股的借款以发行人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昆山新宁报关有限公司、上海新郁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双流新宁捷通物流有限公司三家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昆山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智能化仓储和分拣系统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对中原金控的借款以发行人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新宁捷通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以武汉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智能化仓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7、原子公司亿程信息被挪用资金案
亿程信息于2020年7月分别与惠州市运富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铭华供应
链服务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支付预付款5820万元,合同生效后未收到上述
4-1-17供应商提供的采购货品,也未终止相应合同并收回预付款款项。
2020年11月19日,亿程信息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追究曾卓挪用资金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经过问询、调查等,2020年12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向公司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曾卓没有犯罪事实。
2021年3月26日,亿程信息再次向广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谭平江、邓慧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同年4月1日,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2021年5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立亿程信息被挪用资金案侦查。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均已依法依规履行了信息披露。2021年12月,公司在转让亿程信息股权时,与受让方约定,若资金被全部或部分追回到亿程信息及/或亿程信息子公司,亿程信息及/或其子公司应当将追回的款项全部补偿给发行人并在收到该款项后2日内全额支付给发行人,且受让方应促使亿程信息及/或亿程信息子公司履行前述义务。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由于亿程信息已经不属于发行人合并范围,相关资金占用已解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前述被挪用资金尚未取得有权机关的调查结果,亦未收回前述疑似被挪用资金。
8、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报告期内,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情况如下所示: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期间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5.068.64
2024年9新宁物流(盱眙)有限公司8.798.79
应收账款
月末京东系230.9614.71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2172.121668.42
4-1-18期间项目名称关联方账面余额坏账准备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1.950.68
京东系21.001.89其他应收款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2.981.17
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54.874.94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2172.121499.83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79.6812.10应收账款
京东系64.5720.59
新宁物流(盱眙)有限公司8.798.79
2023年末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1.950.52
京东系2.000.70其他应收款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900.26
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2.430.22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2355.29377.67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482.344.82应收账款
京东系113.3135.68
新宁物流(盱眙)有限公司8.798.79
2022年末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9.091.28
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3.330.30其他应收款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3.000.47
京东系2.000.52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638.896.74
新宁物流(盱眙)有限公司8.798.79应收账款
京东系55.2014.20
2021年末上海京新智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38.281.38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9.430.47
其他应收款京东系7.000.35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0.920.53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期间项目名称关联方期末账面余额
2024年9京东系0.48
应付账款
月末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362.95
4-1-19期间项目名称关联方期末账面余额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6.81
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225.66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74.02
合同负债京东系2.21
京东系0.15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7.03其他应付款
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5.00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76
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366.02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95.90
应付账款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14.75
大河控股及其相关关联方363.22
京东系0.24
合同负债京东系80.93
2023年末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7.03
合肥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76
京东系1.39其他应付款
大河控股及其相关关联方20.34
李超杰5.53
周多刚2.92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6.81
应付账款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4.58
京东系0.23
2022年末
合同负债京东系98.12
京东系77.72其他应付款
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1.53
京东系318.65应付账款
2021年末香港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8.65
其他应付款京东系77.20
9、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年4月27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
4-1-20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5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2年4月27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5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2年12月2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2年12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3年3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3月27日,发行人召开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2023年4月25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5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3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向关联方借款部分担保方式的议案》。2023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3年12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关联方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一致同意该事项。
2024年3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河南中原金控有限公司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大河控股、中原金控借入的人民币1.05亿元委托贷款展期至2024年12月31日,借款年化利率
4-1-216.5%不变,公司可随时提前还款,担保方式不变。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进行了事前
确认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且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3月
22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年4月25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宿迁京东振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大河控股有限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2024年5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该等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已制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立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已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关联交易的控制与决策方面的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公司目前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2、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大河控股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大河控股的唯一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将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河南投资集团的唯一股东河南省财政厅将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与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下属企业的同业竞争情况
4-1-22河南投资集团系河南省政府的投融资主体,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
业的主营业务包括综合能源、物流浆纸、科技投资、环保产业、健康生活、信息
产业和燃气业务在内的七大业务板块,其中,大河控股及其下属企业为河南投资集团物流业务板块的运营主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大河控股下属子公司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序号公司名称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1大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否
2大河智运物流(河南)有限公司是
3河南国际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否
4河南中原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尚未运营
5中原物流控股有限公司否
6大河现代物流(濮阳)有限公司尚未运营,正在办理注销
7河南省商业储运有限公司否
8大河智链(漯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否
大河控股拥有的前述8家控股子公司中已经开展业务的有大河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大河智运物流(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智运”)、河南国际物
流枢纽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中原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业储运有限公司和
大河智链(漯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中大河智运的主营业务为货运代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服务的货物运输存在重合情况,剩余2家未开展经营的子公司(其中1家正在办理注销)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亦存在重合,均构成同业,但相关业务在具体业务模式、服务客户细分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业务模式不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以电子元器件保税仓储为基础,并为电子信息产业供应链中的原料供应、采购与生产环节提供一体化的物流与供应链
管理服务,主要包括进出口货物保税仓储管理、配送方案设计与实施,以及与之相关的货运代理、进出口通关报检等综合物流服务。发行人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服务中的货物运输服务,是在公司原有的仓储及仓储增值服务上拓展的附属业务。
大河智运是一家互联网物流运输公司,主营业务为货物运输。大河智运的货物运输业务主要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
4-1-23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其他未开展经营的2家子公司(其中1家正在办理注销)在战略定位上主要为物流港、物流基地等的建设运营。
?服务客户不同。大河智运主要向河南投资集团内企业提供运输服务,运输产品以浆纸、熟料混凝土和煤炭为主,其他未开展经营的2家子公司(其中1家正在办理注销)的客户主要为物流公司等;发行人货物运输主要面向境内外电子
信息产业链中的大型企业,运输产品以 3C 电子产品为主。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除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南省财政
厅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属于发行人的法定关联方,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7.2.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7.2.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7.2.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7.2.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以及第7.2.5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除河南投资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南省财政厅控制的其他企业,由于与发行人同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即河南省财政厅的控制,并且不存在该等企业的董事长、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发行人的法定关联方,亦不存在同业竞争。
(3)为解决以及避免将来产生新的同业竞争问题,维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河南投资集团以及大河控股(以下合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4-1-24“1、在完成本次交易之日起五年内,并力争用更短的时间,按照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综合运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业务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推进相关业务整合以解决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2、为避免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下属公司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在完成
本次交易后,承诺人将不在现有业务外新增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包括不通过投资、收购、受托经营等方式新增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拟出售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业务,则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若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下属公司获得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但不构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少数股权财务性投资商业机会除外),将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作出愿意接受该业务机会的书面回复,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下属公司将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合理、公平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3、承诺人保证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承诺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承诺人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生效,并在承诺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虽然河南投资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构成同业,但由于在业务模式、服务客户细分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此外,河南投资集团以及大
4-1-25河控股业已出具在未来五年内解决以及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因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虽然河南投资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构成同业,但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并且河南投资集团以及大河控股业已出具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以及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因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重大影响。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要租赁房产情况更新如下:
合同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新宁物尚未取得房产
流、郑河南省证,已取得出河南自贸试验州经济留学创租方提供的郑区郑州片区
2022.12.01-
1技术开业投资国用(2013)(经开)经北1935.00办公
2025.12.31
发区管 有限公 第 XQ1050号土 一路 138 号兴理委员司地使用权证等邦大厦会文件仓昆山中昆山市综保区
昆房权证开发储、
昆山物外运物中央大道169号2024.06.01-
2区字第3220.00物流
流 流有限 一号楼楼下 B单 2024.11.30
301119269号中转
公司元货物福建省福清市福清市福建万融侨经济开发新宁万
达集团 融房权证 R字 区清华路北侧 2024.01.01-
3达仓储1772.25仓储
有限公第1103857号福建万达集团2027.12.31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厂区司内深圳娄深圳市坪山区办
深圳新山关产深房地字第龙田街道出口2023.11.01-公、
41200.00
宁业投资8000001885号加工区荔景北2025.10.31生
管理路2号物业全产、
4-1-26合同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
(集能电业园区第1仓储团)有栋配套办公楼限公司二楼北侧部分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出口办
加工区荔景北公、
深房地字第2023.11.01-
路2号物业全2680.00生
8000001888号2025.10.31
能电业园区第4产、栋厂房一楼北仓储侧部分重庆综
104房地证重庆市沙坪坝仓
重庆物西国际2024.09.01-
52015字第区综保大道17758.99储、流贸易有2025.06.30
69549号号附3号办公
限公司民熙武汉市江夏区
(湖鄂(2020)武泉岗街的民生仓武汉物北)物汉市东开不动2022.05.01-
6电商民熙华中5384.43储、流联网科产权第00431752025.04.30
产业园 A2号库 分拨技有限号
U2 单元公司民熙武汉市江夏区
(湖鄂(2020)武泉岗街的民生武汉物北)物汉市东开不动电商民熙华中2024.02.18-
7685.05居住
流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79 产业园 A4号库 2025.03.31
技有限 号 22075B0004F1公司分区单元摩托罗武汉市东湖新
拉(武鄂(2020)武技术开发区高工武汉物汉)移汉市东开不动2024.08.01-
8新四路19号联15359.26业、流动技术产权第00122192025.07.31想武汉生产基仓储通信有号地限公司尚未取得房产武汉东证,已取得出武汉东湖新技湖综合租方提供的术开发区光谷
武汉物保税区2023.12.01-行政9 《企业住所 三路 777号 A 521.93流建设投2025.11.30办公(经营场所)塔楼7层701、资有限使用证明》等702室公司文件
4-1-27合同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武汉市江夏区泉岗街的民生
2024.03.18-
民熙电商民熙华中265.50居住
2025.03.31
(湖 鄂(2020)武 产业园 A4号库武汉物北)物汉市东开不动1分区单元
10
流联网科产权第0043179武汉市江夏区技有限号泉岗街的民生
2023.08.25-
公司电商民熙华中182.68居住
2025.08.24
产业园 A4号库
1分区单元
民熙武汉市江夏区
武汉新(湖鄂(2020)武泉岗街的民生仓宁捷通北)物汉市东开不动2024.01.01-
11电商民熙华中4324.00储、物流有联网科产权第00431752025.04.30
产业园 A2号库 分拨限公司技有限号
U3 单元公司成都双成都高新综合双房权证监证
成都捷流综保保税区双流园2023.12.11-
12字第13733493510.51仓储
通 物流有 区保税仓库 C1 2024.12.10号限公司号库成都双成都高新综合双房权证双权
成都捷流综保保税区双流园2024.04.01-
13字第04683542866.83仓储
通 物流有 区保税仓库 A8 2025.03.31号限公司号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黄甲尚未取得房产街道办双兴大道1688
成都捷证,已取得承2023.10.17-
14事处、号双兴一社区532.00居住
通租方出具的情2026.10.16成都市之集体宿舍况说明等文件双流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尚未取得房产证,已取得出成都市郫都区仓
成都捷租方出具的成2024.05.01-
15倪勇唐昌镇千夫村3050.00储、通都市农村土地2025.04.30三组321号办公使用权流转合同等文件
4-1-28合同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苏州苏苏州新
高新科苏(2017)苏苏州高新区大办
联达通2022.12.01-
16技产业州市不动产权同路12号第三168.20公、报关有2024.11.30发展有第5051691号置业1110室研发限公司限公司苏州新
苏(2016)苏生
苏州仓世界电苏州新区湘江2022.04.01-
17州市不动产权9660.67产、储器有限路1388号2027.03.30
第5018404号办公公司嘉柏仓储设施苏房权证新区
苏州仓苏州金燕路92023.07.01-
18(苏字第001748695649.50仓储储号2025.06.30
州)有号限公司南昌综合保税南昌新南昌综区嘉茂五路436
辉宁供赣(2021)南
保置业号国际贸易中2022.10.01-
19应链管昌市不动产权1636.97仓储
有限公转物流仓储中2025.09.30理有限第0189741号
司心3#房屋2层公司部分区域
2021.07.15-
佛山市顺德区
佛山勤2027.02.27佛山新陈村伟业大道
美企业粤(2018)顺(其中粤宁物石洲岗北工业
20管理服德区不动产权15680.002024.07.15-仓储
流有限区百世快运第
务有限第0112806号2027.02.27
公司一仓的2、3、4公司为无固定租单元
赁期)广东省佛山市桂城街道平洲佛山市尚未取得房产佛山新南五斗桥南侧
琛亿企证,已取得出仓粤宁物顺利工业区佛2024.04.01-
21业管理租方提供的土4455.00储、流有限山市汇力通纸2025.03.31有限公地使用权承包物流公司品有限公司内司合同等文件
厂房自编 A8、
A9号厂房江西省南昌市南昌新南昌华天祥大道2999尚未取得发行工业
锐宁物勤电子号南昌华勤电2023.07.11-
22人提供的房产5472.00及仓
流有限科技有子科技有限公2025.07.10证储
公司 限公司 司 E栋一楼厂房
4-1-29合同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深圳市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云
亿程物粤(2019)广光谱中路11号
升天纪2024.01.01-
23联科技州市不动产权云升科学园2543.33办公
科技有2025.12.31有限公第06201154号栋1单元2层限公司司07单位深圳市深圳市罗湖区亿程物
深房地字第人民南路深圳2024.05.01-
24联科技林顺杭168.72办公
2000356839号嘉里中心23142025.04.30
有限公大厦司惠州市惠州睿
新宁现粤(2018)惠惠州惠阳物流
置仓储2022.01.01-
25代物流州市不动产权中心7号库第45447.00仓储
有限公2024.12.31有限公第3054794号单元司司成都国际铁路成都青成都市青白江
港经济川(2023)青白江新区香岛大道
技术开白江区不动产2024.02.17-
26蓉宁物1509号现代物77.40办公
发区建权第00011942025.02.16
流有限 流大厦 B区 10设发展号
公司 楼 B1007有限公司成都国成都市青白江际铁路成都青区香岛大道
港经济川(2023)青白江新1533号成都国
技术开白江区不动产2024.01.01-
27蓉宁物际铁路港综合773.05仓储
发区建权第00011852024.12.31流有限保税区1号保设发展号公司税仓库1号分有限公区内仓库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台山
武汉绿溪小路以东、
武汉新鄂(2021)武地铂选高新六路以南办
宁捷通汉市东开不动2024.05.01-
28电子商绿地武汉进口5232.00公、物流有产权第01446522025.04.30务有限产品深加工中仓储限公司号公司心一期项目1号库1号单
元、2号单元
4-1-30合同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台山武汉绿
武汉新鄂(2021)武溪小路以东、地铂选
宁捷通汉市东开不动高新六路以南2024.05.01-
29电子商3536.30仓储
物流有产权第0144652绿地武汉进口2025.04.30务有限限公司号产品深加工中公司心一期项目1号库1号单元民熙武汉市江夏区
武汉新(湖鄂(2020)武泉岗街民生电仓宁捷通北)物汉市东开不动2024.01.01-
30商民熙华中产6468.70储、物流有联网科产权第00431682025.03.31
业园 A1 号库 1 分拨限公司技有限号单元公司民熙武汉新武汉市江夏区
(湖鄂(2020)武宁供应泉岗街民生电仓
北)物汉市东开不动2024.01.01-
31链物流商民熙华中产5621.51储、联网科产权第00431682025.03.31
有限公 业园 A1 号库 2 分拨技有限号司单元公司民熙武汉市江夏区
武汉新(湖鄂(2020)武泉岗街的民生仓宁捷通北)物
32汉市东开不动
电商民熙华中2024.10.16-
4380.41储、物流有 联网科 产权第 0043175 产业园 A2号库 2026.11.30 分拨
限公司 技有限 号 22075B0002F1U
公司 nit2号单元中外运湖北武汉市东
武汉新(武鄂(2021)武湖新技术开发宁捷通汉)供
33汉市东开不动
区光谷三路7772023.12.01-
50.00仓储
物流有 应链物 产权第 0128203 号 B1 1#库防火 2025.11.30限公司流有限号分区二区域的公司仓库昆山华尚未取得房产江苏省昆山市昆山新
东国际证,已取得出开发区玫瑰路宁报关2024.01.01-34物流服租方出具的产999号(场站业109.00办公有限公2024.12.31务有限权证未办理情务大楼)3楼司公司况说明等文件316室重庆新重庆两路果园重庆港108房地证仓
宁捷通港综保区空港2024.01.01-35荣供应2014号第4073.00储、物流有功能区(渝2024.12.31链管理00016号办公限公司 北)C区 IT产
4-1-31合同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
有限公 业基地 C12保司税仓库第三防火分区重庆市渝北区瑞月大道128
2022.06.01-
号平安重庆两6319.65仓储
2025.08.31
江空港物流园
重庆新重庆平渝(2021)两
B-1栋 1单元宁捷通港仓储江新区不动产
36重庆市渝北区物流有服务有权第000123971
瑞月大道128限公司限公司号
号平安重庆两2024.09.16-
1039.85仓储
江空港物流园2025.09.15
B1号库 2分区西侧一跨淮安新工淮安一
宁公共苏(2021)淮淮安经济技术业、
一仓储2021.08.06-
37保税仓安市不动产权开发区鸿海南5363.10仓储物流有2031.08.05
储有限第0155716号路6号及办限公司公司公上海市中国(上海)上海新外高桥沪房地市字自由贸易试验工业
郁宁物保税区2024.06.01-
38(2002)第区巴圣路2755491.87及仓流有限新发展2027.05.31
007682号号第1幢103储
公司有限公部位司成都高成都保新区新成房权证监证成都高新综合
税物流2024.01.20-
39 宁物流 字第 2558531 保税区 A区 A1- 1145.00 仓储 投资有 2025.01.19
有限公号1号库限公司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成房权证监证
健路88号联想2023.12.01-
成都高字第38441708330.00仓储
成都联西部产业园区2026.11.30新区新号
想电子 B1物业部分仓
40宁物流科技有间
有限公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司成房权证监证
高新区西区天2023.12.01-
字第38441721836.00仓储
健路88号联想2026.11.30号西部产业园区
4-1-32合同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
B3-3库物业部分仓间成都高尚未取得房产檬梓街136号成都高
新区电证,已取得出檬梓社区项目新区新
子信息租方提供的资内檬梓社区122024.10.25-员工
41宁物流470.26产业发产移交清单及栋2单元6、2025.10.24住房
有限公
展有限实物移交协议8、10、12、司
公司等文件13、14号苏州宇苏州市高新区
苏(2016)苏
苏州物 庆仓储 大同路 8号 C4 2024.01.01-
42 州市不动产权 7499.00 仓储 流 有限公 库 C4-2、C4-3 2024.12.31
第5002346号
司 及 C5库 1单元仓昆山中
昆房权证开发昆山市综保区储、
昆山物外运物2024.06.01-
43区字第中央大道16917298.00物流流流有限2024.11.30
301119269号号中转
公司货物昆山新昆山恒工
瑞宁现莱亦禾昆房权证开发昆山市开发区业、
2022.06.01-
44代物流物流仓区字第桂林路55号120690.61仓2035.09.30
有限公储有限301185600号号房储、司公司办公河南国郑州航空港经郑州新际物流尚未取得房产
济综合试验区-
宁物流枢纽建证,已取得出2023.12.01-仓储徐州路以东、6270.00
有限公设运营租方提供的情2028.11.30分拨南海大道以北3司有限公况说明等文件
号库 B区司
45河南国
郑州航空港经郑州新际物流尚未取得房产
济综合试验区-
宁物流枢纽建证,已取得出2024.06.30-仓储徐州路以东、6270.00
有限公设运营租方提供的情2028.10.31分拨南海大道以北3司有限公况说明等文件
号库 A区司河南国郑州航空港经郑州新际物流尚未取得房产
济综合试验区-
宁物流枢纽建证,已取得出2024.06.15-仓储
46徐州路以东、3135.00有限公设运营租方出具的租2024.12.15分拨
南海大道以北司有限公赁证明等文件
10号库 D区
司
4-1-33合同
序面积承租方出租方产权证书编号坐落位置租赁期限约定号(㎡)用途常州川盛供应仓
新宁物常房权证武字常州市武进大2024.04.01-
47链管理4000.00储、流第01089303号道66号1-5区2025.03.31
有限公办公司河南国郑州航空港经际物流
豫(2023)郑济综合实验区-
新宁物枢纽建2024.05.31-仓储
48港区不动产权徐州路以东、15000.00流设运营2026.07.31分拨
第0010137号南海大道以北有限公
11号库 B-D区
司
注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新宁物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由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新宁物流免租金使用场地的政策支持,因此,序号1房产系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承租方)向河南省留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租方)支付租赁费用,但最终由新宁物流无偿实际使用。
注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的上述序号1、9、14、15、21、22、34、41、45和46
2
共计 10处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面积合计为 32220.19m,占发行人下属企业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13.17%,占比较低。其中,序号9和41共计2处房产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序号34、45和46的3处房产的相关权属证书正在办理中;剩余序号
1、14、15、21和22共计5处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中,序号1和14共计2处房产主要用
途为员工宿舍或办公场所,序号15、21和22共计3处的房产周边同种类仓库较多,替代性较强。
注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的上述序号4、20、21、22和47共计5处房产为转租。
其中序号4、20、21和47共计4处房产已取得房产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文件;序号22的房产未取得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
注4: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承租的上述房产中除序号4中的4号厂房已取得租赁登记备
案证明外,剩余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中共计10处房产未取得权属证书,租赁面积合计为32220.19m2,占发行人下属企业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 13.17%,占比较低,
4-1-34并且其中2处租赁房产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文件,3处租赁房产
正在申请办理房产证书,2处租赁房产用于员工宿舍或办公场所,3处租赁房产周边同种类仓库较多,替代性较强,因此,该情形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中1处涉及转租
的房产未取得房产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相关转租协议存在被房产所有权人解除的法律风险,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该租赁房产面积共为 5472.00m2,占发行人下属企业租赁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2.24%,占比较低。因此,该情形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影响;(3)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租赁的房产中除1处房产已取得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外,剩余租赁房产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上述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该情形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被冻结银行账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被冻结银行账户为11个,涉及冻结资金累计为11443368.60元人民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上述银行账户虽然被冻结,但主要为一般户,目前相关企业均正常开展经营。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
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相关合同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合同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
前不存在其他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
4-1-35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报告期
内已经解除的违规担保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五、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所述关联交易情况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发行人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发行人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召开会议情况如下:
发行人新增召开1次股东大会,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新增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及税收优惠
1、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所示: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
25%、20%、17%、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注)
增值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3%、6%、9%、13%
4-1-36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1%、5%、7%
注: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但下列情形除外:(1)江苏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物流、武汉物流、成都捷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新宁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执行17%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新宁物流(越南)有限公司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2、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享有的主要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发行人下属企业苏州仓储、苏州新联达通报关有限公司、昆山新宁报关有限
公司、上海新郁宁物流有限公司、苏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新宁国通
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新宁智运物流有限公司、淮安新宁公共保税仓储有限公
司、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福清市新宁万达仓储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宁
供应链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新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新蓉宁物流有限公
司、重庆新宁捷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新宁捷通
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新珏宁、昆山新亘宁供应链有限公司、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
公司、南昌新锐宁物流有限公司、南昌新辉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物流、
昆山新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新宁物流有限公司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1-37?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发行人下属企业江苏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GR20233200079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3年 11月至 2026年 11月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发行人下属企业武汉物流于
2021年 11月 15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 GR202142001569 号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下属企业重庆物流、成都捷通本期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国发[2011]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11]100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下属企业江苏新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期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截至报告期末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享受的财政补贴如下:
单位:万元
4-1-38序号财政补贴名称2024年度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1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939.28843.271605.84
2发改委政府补助-344.44211.751.30
深圳市重点人群贫困
32.54-86.84-
户税收优惠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
4-199.5985.00-
区财政补助
5稳定岗位补贴13.3328.9553.9735.29
深圳坪山人力资源局
6企业职工适岗培训补--50.00100.00
贴
7科创委高新研发补贴-9.0049.0084.57
8人社局技能奖补贴9.1620.1734.8452.10
成都市双流区航空经
9--31.80127.60
济局补贴亿程位置云服务平台
10---74.18
研发项目基于移动互联网位置服务的约租营运车车
11---60.00
载智能终端与运营平台研发及应用示范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政
1298.50---
策鼓励武汉商务局2023年进
13300.00---
口贸易资金补贴
14其他(注)52.2570.5886.15324.68
合计475.781612.011532.622465.56
注: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有的5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财政补贴汇总。
(三)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未受到重大税务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尚未了结且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
4-1-39前述金额,但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更新如
下: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深圳新宁、新宁物流以
及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19年4月17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因保
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将被告深圳新宁和新宁物流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新宁以及新宁物流后追加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了(2019)鄂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深圳新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49012809.4元;二、新宁物流就深圳新宁所负前项赔偿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新宁物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
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针对上诉人新宁物流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新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
请求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针对上诉人深圳新宁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
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47号民事
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新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赔偿款
人民币220962326元;三、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初47号民
事判决第二项:即被上诉人新宁物流就被上诉人深圳新宁所负的以上赔偿责任向
4-1-40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两被上诉人即新宁物流和深圳新宁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2023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最高法
民终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
民初47号民事判决;二、深圳新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212875442元;三、新宁物流就深圳新宁所负前项赔偿责任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四、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4月13日,公司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提交了《清偿方案》,2024年4月15日,人保北京分公司出具复函同意公司的《清偿方案》。按照清偿方案的约定内容,公司将向人保北京分公司分期支付上述款项于2023年12月31日和
2024年1月31日、2月29日、6月30日、9月30日前分别支付人民币200.00
万元和300.00万元、500.00万元、13901.28万元、6533.55万元。2024年6月28日,人保北京分公司出具复函同意公司的《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按照该变更履行方案的约定内容,公司上述应于2024年6月30日和9月30日前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变更为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等。2024年10月25日,人保北京分公司又出具复函同意公司的《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按照该变更方案的约定内容,公司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前支付300.00万元、于2024年10月29日前支付650.00万元;剩余债务本息,2024年12月20日前支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公司已向人保北京分公司支付了共计
1950.00万元的赔偿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本案判决书已经生效但尚未强制执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新宁物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已将公司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14901.28万元相应转入其他应付款,并将判决结果高出已计提的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部分,在2023年度补充确认营业外支出
6496.82万元并计入其他应付款6496.82万元,发行人2023年利润总额、净
资产相应减少6496.82万元。此外,发行人目前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4-1-41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达成了《清偿方案》《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以及《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因此,本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2、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新宁、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财
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5月11日,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
被告一深圳新宁、被告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20280653.8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2062848.09 元(以 20280653.84 元为基数,按 LPR 的标准,暂自
2020年7月26日计至2023年4月10日,应计至实际清偿日),前述暂计
22343501.93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粤0310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5514196元。二、驳回原告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被上诉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
司赔偿损失5514196元;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服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出具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2023)粤0310民
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084196.15元;二、被上诉人珠海冠
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本案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4-1-4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上会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4)第6516号《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12860394.7元,上述诉讼标的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本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3、亿程信息诉新宁物流、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纠纷
原告亿程信息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将被告新宁物流、深圳市亿程物联科
技有限公司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于2023年12月11日出具的《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新宁物流、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利益的损失
12979138.42元(暂计)和利息(以12979138.4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用。
2023年12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粤0113财保
2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新宁物流、深圳市亿程物
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979138.42元的财产。
被告新宁物流以及深圳市亿程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收到
上述《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23)粤0113财保2257号)等相关资料。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本案已经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上会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4)第6516号《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412860394.7元,上述诉讼标的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本案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影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尚未了结且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金额,但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及仲裁共3宗,相关案件结果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但其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1宗诉讼,发行人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达成《清偿方案》《债4-1-43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以及《债务清偿变更履行方案二》,并且基于审慎性原则
已经计提预计负债并转入其他应付款或补充确认营业外支出并计入其他应付款等;与亿程信息、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2宗诉讼,诉讼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因此,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案件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的禁止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上述案件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法律风险评价
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审阅,特别审阅了《募集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所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说明书》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请尚需获得深交所核准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于北京市东城区环球贸易中心 B座 11 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4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马鹏瑞:
许明君
亓杉:
高烨涵:
年月日
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