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0证券简称:豆神教育公告编号:2024-079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临时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0日(星期三)下午3点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
团一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窦昕先生。
1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47人,代表股份4457986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1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44人,代表股份17729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28069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36%。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043人,代表股份17729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7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参加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4328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2%;
反对8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4%;弃权6034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4%。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625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7072%;反对8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91%;弃权6034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7%。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表决结果:
同意4445039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6%;
反对7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3%;弃权5800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6434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971%;反对7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12%;弃权5800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46483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0%;
反对6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8%;弃权5270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657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116%;反对6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56%;弃权5270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28%。
3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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