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
1法律意见书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3日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发布了《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上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开
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7日下午15:30在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杨柳
路 2 号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1 期 B 栋 1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公司副董事长冷雪峰担任本次会议的主持人。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94人,代表公司股份1753535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6607%,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92人,代表公司股份1741744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
2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1.6495%。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
11791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0.011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392名,代表公司股份1741744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1.64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则确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在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4262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8.1060%;
反对22373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590%;弃权33553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35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8247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901%;反对2237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8454%;弃权33553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2645%。
该议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以及出席
3法律意见书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张学兵经办律师:薛祯
经办律师:王和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