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公司防范风险能力,提升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服务活动,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
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有效地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不得少于三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党组织、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工作需要等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实施审计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外聘专家,以及从非审计部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熟悉
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持续开展后续职业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坚
持原则、恪尽职守、独立客观、廉洁奉公,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
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并主动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保密原则,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保密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传递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子等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部履行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推动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二)开展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活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监督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七)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激励考核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
(八)推动与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九)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为组织提供咨询服务。
(十)按照规定向党组织、审计委员会等报告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审计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有关管理要求,围
绕国资监管要求、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工作重心和管理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战略规划、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内部规章制度等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
(三)投资项目情况。
(四)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企业文化建设和宣贯等情况。
(七)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质量控制措施,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项目实施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九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经营及财务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2.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结账记录、实物、结算资料等会计资料:包括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资料;
3.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招投标活动记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
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
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
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
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
(二)参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内容相关的所有文件记录,包括有关财务
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以及有关计算机系统及
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等;现场监督盘点、查验实物资产;实地观察有关操作流程和进入工作场所等。
(五)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控制薄弱环节。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审计范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受约束或限制。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延伸审计。
(九)审计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及时向
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其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条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行为,对转移、隐匿、故意毁损相
关资产的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必须时,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部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二十一条咨询服务一般应管理层的具体要求而开展,包括但不限于:
顾问、建议、引导、培训等。咨询服务的性质和范围需与管理层协商确定,目的是在内部审计人员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为其增加价值并改进组织的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对其以往负责的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在咨询服务的性质不会损害客观性,并且个人的客观性在调配业务资源时得到有效管理的前提下,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对实施过咨询服务的领域开展监督、评价工作。
第四章被审计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数据、信息和相关证明,开放有关业务、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伪造或隐匿。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审计部对取得的各类资料、信息等进行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六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负有整改落实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审计意见或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按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撰写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撰写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复核,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应通过规范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项目工作,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控制。
第三十条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审计,按项目成立审计组,在进场前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及人员分工等。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为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或两种方式组合进行。
第三十二条审计组通常应在进场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
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使用检查、观察、盘点、监
盘、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分析等取证方法获取充分、适
当、准确、相关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工作记录。
第三十四条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三十五条审计取证工作结束后,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报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后,以审计部的名义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最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且
与审计组无法协调时,审计部应当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意见一并报分管领导协调处理。无法协调时,报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党组织协调处理。
第三十七条审计报告经复核和修改后,由审计部负责人按照规定程序审定、签发。审计组编制审计整改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三十八条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审计部
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三十九条审计项目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整理审计资料,完成归档。
第四十条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通知书送达后,审计部应当督促被审计
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向审计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实施销号管理。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一条审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机制,以适当方
式通报有关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结果通报,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司规定。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以公司名义批转公司相关部门及控股子公司执行。
第四十二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党委巡察、组织人事等
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企业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
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内部审计的责任追究与激励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单位或上一级单
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或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子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
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司可对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敢于坚持原则,发现重大线索或揭示重大风险隐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重要管理建议,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部可以建议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16年4月21日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