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及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普医疗”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拟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相关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741号《关于同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21年3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638.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800.00万元。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根据与公司签定的承销协议,将募集资金总额在直接扣除承销及保荐费1390.75万元(不含税)后,将余款162409.25万元于2021年4月6日分别汇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0200048929200145741)、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用账户(账号:321340100100201720)、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
城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110903538510107)中。此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1390.75万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97.03万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2212.2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G10619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于2021年3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募集资金48800.00万元已全部投入;
用于冠脉、外周领域介入无植入重要创新器械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投入13482.02万元,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合计104145.72万元(含利息收入
4215.53万元),其中60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购买定期大额
存单24536.71万元(含垫付利息1536.71万元),定期存款16000.0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募集资金余额3609.01万元。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在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募投项目的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后续按月统计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的金额,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具体原因如下:
人员薪酬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人员薪酬不能经由专用账户代发,同时考虑到由于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
2积金等均由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统一划转,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
的人员薪酬可操作性较差。其他募投项目相关费用如产品注册费等也需要根据业务付款方式需通过自有资金账户相关缴款渠道缴款,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缴款可操作性差。因此,公司在募投项目中涉及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的款项由公司自有资金先行支付,每月对各募投项目发生的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后,再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等额资金至公司相关存款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公司财务核算部根据募投项目发生的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情况,按月度
汇总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的金额。
2、置换相关款项时,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财务核算部提供的募投项目人员
薪酬等相关费用的金额,提交转账申请单审批流程。财务共享中心根据资金管理部提交的转账申请单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的款项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存款账户。
3、公司应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自有资金存款账户交易
的时间、金额、账户、凭证编号等,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
关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进行监督,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通过改进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对于募投项目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的款项,后续按月统计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金额,再由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相关存款账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31、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由公司业务部门或采购部门在签订
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的款项,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公司业务部门或采购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和采购计划,明确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的具体项目及金额,提请付款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财务共享中心根据业务部门或采购部门提交的注明付款方式的付款申请
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支付。
4、公司财务共享中心按月统计当月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的金额。于次月初由资金管理部根据财务共享中心对未置换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的统计,提交转账单审批流程,并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存款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等,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转入公司相关存款账户。
5、公司应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入相关存款账户交易的时
间、金额、账户、凭证编号等。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进行监督,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三)使用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当涉及公司募投项目的付款时,部分款项需支付外币。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降低采购和财务成本,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等方式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41、根据项目进度,由业务部门或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时确认支付的外汇种
类与金额,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业务部门或采购部提交付款申请,注明支付的外汇
种类与金额,提交审批流程后,财务共享中心根据付款申请用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
3、财务共享中心按月统计当月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
目款项汇总表,由资金管理部根据财务共享中心统计的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金额,提交转账单审批流程。将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相关账户。
4、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对使用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检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或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程序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拟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
5公司相关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或使用自有资金购汇后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薪酬等相关费用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君杜涵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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