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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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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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68号奥美大厦1栋22层
联系电话:025-86799777
二O二四年六月
□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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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政: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普天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进律师、孙士珺律师出席了公
司于2024年6月11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8号普天科技创业园召
开的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及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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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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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信息;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及所审议议案相关的其他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
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
遗漏之处.
协址.南京市庐山路768号奥美·大原27层1电话(075)86799777
邮编:210019网址:www.lanta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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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作任何其他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同时对相关资料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以
通讯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升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6月11日下午15:50;现场会议地
点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汇大道8号普天科技创业园;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李浪平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投标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4年6月0
1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一11:30和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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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6月5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对象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或股东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一)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经核验相关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2名,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4名,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共1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23,000.120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
115,000,000股:B股为8,000,120股).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身份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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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
事代表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经合并统计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 (B股)股份的方
案
表决情况:同意123,000,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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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
议案,该项议案已取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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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南京普天通信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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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务所经办律师:
戴进
06106
负责人:m经办律师:7名4
高树林孙士珺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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