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励京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89号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励京:
2024年4月27日,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其中“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的部分内
容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励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
1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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