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
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4年7月2日下午15: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15层1508室1号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4年6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35279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10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43505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056%。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提名《非独立董事陈丽英》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陈丽英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提名《非独立董事苏晨》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苏晨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提名《非独立董事张劲松》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张劲松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提名《非独立董事黄粤宁》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黄粤宁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提名《非独立董事张丹》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张丹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提名《非独立董事吴春生》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吴春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提名《独立董事王亚平》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王亚平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提名《独立董事鲁文高》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根据表决结果,鲁文高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提名《独立董事王友业》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王友业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刘太宾》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刘太宾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沈新星》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沈新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3527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20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