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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铂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6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2712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30在安徽

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P

A

G

E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59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1084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3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630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7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1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45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66%。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P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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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律意见书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140809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7%;

反对2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9%;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6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00%;反对2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141012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

反对6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弃权5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7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P

A

G

E法律意见书

99.8259%;反对6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0%;弃权5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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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月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卢贤榕李军音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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