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二章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本
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八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中心。
第九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
1价。
第十条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中心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财务中心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
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
意通过;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中心及法务中心
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
第四章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
风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2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财
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
第十九条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
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中心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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