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18-019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
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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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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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上市后,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市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公司上市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3公告编号:2018-019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特定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应当按照有关公司内部
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上市后,还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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