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
1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总监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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