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四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及
《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
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管理制度》
1执行。
第三章报告制度与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
第九条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拟定委托理财计划;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分析及评估;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条财务中心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一条财务中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风险监控管理,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
2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风险监控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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