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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名股份: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30证券简称:祖名股份公告编号:2024-046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授权日:2024年6月7日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72.00万份,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8%

3、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2.21元/份(调整后)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祖名股份”)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4年6月7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72.00万份。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出具了《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网站及公司宣传栏进行了公示。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或意见。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祖名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2024年5月11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祖名股份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4)。

4、2024年6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1、授权日:2024年6月7日

2、授予数量:72.00万份,约占公司股本总额12478.00万股的0.58%

3、授予人数:41人

4、行权价格:12.21元/份(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获授的股票期占本次激励计划授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姓名职务权数量(万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份)比例核心业务人员

72.00100.00%0.58%

(41人)

合计72.00100.00%0.58%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7、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8、本次激励计划的期权行权安排情况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一个行权期50%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第二个行权期50%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9、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50%;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024年-2025年两年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2024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1)

+(2025年营业收入/2023年营业收入-1)]×100%。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需与其所属部门在2024年-2025年的

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部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部门层面行权系数,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部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个人层面行权系数为100%;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个人层面行权系数为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部门层面行权系数×个人层面行权系数。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认真核查,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4日披露了《祖名股份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

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597200股后的1241828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等事项的,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2024年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为12.21元/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祖名股份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除以上调整外,《2024年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2024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

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激励对象相符。2、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权益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6月7日为授权日,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72.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21元/份。

六、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为2024年6月7日,对本次授予的72.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4年-2026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股票期权摊销成本2024年2025年2026年

265.2597.46132.6235.16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调整原因及内容、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规定,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2024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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