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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28证券简称:振邦智能公告编号:2024-057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0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0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4日(星期三)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8244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5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822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3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股份24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人,代表股份24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人,代表股份24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

(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7%;反对1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8%;弃权

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102%;反对1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46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3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2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0%;反对1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4%;弃权

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2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8.2430%;反对14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7143%;弃权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27%。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何玲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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