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 15层
邮编:610041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增持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2024)天(蓉)意字第30号致: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或“公司”)签署的常年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彩虹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公司股东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实业”或“增持人”)增持彩虹集团股份(具体增持计划详见彩虹集团于2024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事宜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而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1专项核查意见
2、本所仅就与本次增持股份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如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3、本所在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
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对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增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次增
持股份有关的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及增持人已向本
所提供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6、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增持人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股份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
2专项核查意见
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为彩虹实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27962707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富
注册资本1902.025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推广,仓储服务,商品批发(零售),租赁服务,从事投资业务(金融投资除外)(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
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3专项核查意见
二、本次增持股份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及彩虹实业出具的说明,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彩虹实业直接持有彩虹集团52730443股股份(占彩虹集团总股本的50.06%)。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具体内容根据彩虹集团于2024年2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增加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24年2月5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2024年2月5日增持金额)。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实施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2月5日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彩虹实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1%,增持金额为10143964元(不含交易手续费)。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前后,彩虹实业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前本次增持后股东名称增持方式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彩虹实业集中竞价5273044350.06%5348044350.77%
(四)增持人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彩虹集团公开披露信息,自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之日起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之日止,增持人不存在通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行为。本次增持实施之日前六个月内,增持人不存在出售彩虹集团股份的情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专项核查意见
三、本次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彩虹集团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4年2月6日,彩虹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金额、增持价格、实施期限、增持方式、增持资金来源等进行了披露。
2024年5月7日,彩虹集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就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增持计划实施情况等进行了披露。
彩虹集团拟于2024年8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增持人增持结果进行披露。
前述公告文件将与本法律意见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增持股份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52730443股股份,占彩虹集团总股本的
50.06%,超过彩虹集团总股本的50%,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后,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上述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5专项核查意见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股
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专项核查意见(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彩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持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刘斌
经办律师(签字):
陈昌慧黄润红
本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中海国际中心B座15层,邮编:610041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