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805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00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805号
致: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兆威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会
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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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8,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下午15:30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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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燕川社区燕湖路62号办公楼1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谢燕玲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的交易时间段,即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时间为2024年8月28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6249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77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会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70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5567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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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6743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3%;
反对362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3%;弃权10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834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979%;反对3629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111%;弃权107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2、表决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67433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74%;
反对36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1%;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83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082%;反对362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918%;弃权1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表决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67440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5%;
反对353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9%;弃权1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90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513%;反对353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267%;弃权1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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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刘胤宏见证律师:苏涛
见证律师:邓琦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