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管理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并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协助舆情工作组汇总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
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资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八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
传。(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四章舆情信息的报告及处置流程
第九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时,要快速反应
给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投资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证券投资部立即报告舆情工作组;
(二)舆情工作组调查、核实、确认之后,应及时向公司舆情工作组组长
及监管部门报告:
1、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
间作出应急反应;
2、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的监管机构,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结合法规,按照有关披露的规定等,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各方以
及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
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