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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光电:日久光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久光电”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日久光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日久光电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日久光电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日久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6日发布的《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9、《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5月6日(星期一)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6日9:15-

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银滩路189号子公司会议室。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4月23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4名,持股数共计85205398股,占日久光电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91%(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281066667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14375450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1997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200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

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200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

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01997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23

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65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0%。

5、《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00656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119

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其中,关联股东陈超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43735444股,作为公司董事长,回避表决;关联股东陈晓俐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30196407股,作为公司董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安陆拓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为8000000股,作为公司董事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回避表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65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0%;反对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弃权

1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7%。

6、《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200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

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0781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3%;反对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00%。

7、《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01997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1%;反对11

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12000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1019974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6%;反对23

9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2009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反对11

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议案1-8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9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6为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5月6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日久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王飞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周汉城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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