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证券简称:海象新材公告编号:2024-030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接受担保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24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象进出口”)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同时子公司将视情况以自有财产为自身提供抵押担保;股东大会同意授权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综合授信额
度及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并签署与各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相关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2021年6月11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海象进出口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业务发生期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2022年5月17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重新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海象进出口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业务发生期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2024年8月7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续签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海象进出口与该银行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整。
本次担保金额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本次提供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担保被担保经审批本次本次新本次剩余是否方方持方最近最高担担保增担保担保可用关联股比一期资保额度前担金额后担担保担保例产负债保余保余额度率额额
浙江海象浙江海100%84.05%3000018501000028501500否新材料股象进出万元0万元万元0万元万元份有限公口有限司公司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丰路380号2幢3楼
法定代表人:王周林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地板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2、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44967.8140097.12
负债总额38206.3233702.47
净资产6761.496394.65
项目2023年度2024年1-3月营业收入110885.1117675.14
利润总额236.23-424.85
净利润159.05-366.84
注:2024年1-3月份数据未经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海象进出口为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
海象进出口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债务人:浙江海象进出口有限公司
担保最高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债权确定期间: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顺利开展经营业务,提升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整体利益。
且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2850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0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也无逾期的对外
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以及因担保而产生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续签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