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8证券简称:开普检测公告编号:2024-039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许昌市尚德路17号公司1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致清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0人,代表股份
65066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35%。其中:
(1)通过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63094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67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71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0%。
(3)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97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7%。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825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9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971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60%。
7、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了如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7932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07%;反对251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3%;
弃权20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24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861%;反对251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70%;弃权208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9%。
2表决结果:通过。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3亿元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等)。产品收益分配方式根据公司与产品发行主体签署的相关协议确定,且该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上述额度的有效期限为: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沈诚敏律师、卢昶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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