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八月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Haide 3rd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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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百亚卫生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百亚股份”)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
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公司对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亦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时间、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15:00在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
江开发区百亚国际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冯永林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8月26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4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25022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059%,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69929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73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55093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2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对累积投票议案采取了累积投票的方式。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也已于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5项,其中第1-3项为累积投票议案,第4项、第5项为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冯永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06545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2436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谢秋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06545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2436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选举金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06545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2436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选举曹业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0788834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0906649股。
表决结果:通过
(5)选举张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9974896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50092711股。
表决结果:通过
(6)选举梅莹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806545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1924360股。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江积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222863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2340678股。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郝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416569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4384股。
表决结果:通过(3)选举马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416539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3534354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陈治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3292137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3409952股。
表决结果:通过
(2)选举黄海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177726股。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2295541股。
表决结果:通过4.《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5022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8%;反对
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2%;弃权200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40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87%;
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9%;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5.《关于修改<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3964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7.6535%;反对76263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2.3464%;弃权20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47514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86.1690%;
反对76263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13.8306%;
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第4项、第5项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上述其他议案均已采取累积投票制并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1/2)以上通过。对于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已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进行修改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