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3证券简称:天元股份公告编号:2024-074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5:2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9月19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3929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1627800股,下同,详见注1)的48.177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3647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45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孝伟先生因公务出差请假,未能现场出席主持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
1事罗耀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董事周孝伟先生、独立董事杨小磊先生、监事董洁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已履行请假手续。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2日),公司股份总数为
1767983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16278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75170500股。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243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26%;反对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2%;
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2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2306%;反对1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6536%;弃权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158%。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84249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6%;反对1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4%;
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94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0259%;反对12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4.8612%;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12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天元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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