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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仔食品:启元_关于劲仔食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http://www.qiyuan.com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资料和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1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文件一并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1、2024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4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

办法等内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9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经本

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5点00分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达广场 A 座 4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2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6名,代表股份272720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量,下同)的60.9215%,其中:

(1)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代表股份2302951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443%,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90名,代表股份424255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7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了《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全部议案,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应回避表决股东对于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同意43617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4%;

反对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1%;弃权1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5%。

同意42305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9%;反对10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7%;弃权1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4%。

相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2597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弃权17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30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5%;反对1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84%;弃权17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公司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2597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0%;反对1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弃权15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302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5%;反对1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9%;弃权15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6%。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26496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弃权10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3544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4%;反对6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1%;弃权10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00《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27008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7%;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弃权4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405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1%;反对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44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表决结果:通过

56.00《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2688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弃权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393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9%;反对2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95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表决结果:通过7.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7.01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劲松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2723389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43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2%。

表决结果:通过

7.02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特元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272271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9761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08%。

表决结果:通过

67.03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丰文姬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272318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23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0%。

表决结果:通过

7.04选举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沈清武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27231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24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49%。

表决结果:通过

8.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8.01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浪波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272359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643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7%。

表决结果:通过

8.02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嘉瑶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272362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676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7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64%。

表决结果:通过

8.03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慧敏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2723189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23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0%。

表决结果:通过9.00《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01选举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林锐新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272328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0337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65%。

表决结果:通过

9.02选举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罗维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2722717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1976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17%。

表决结果: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8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据此,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9(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劲仔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谭闷然

经办律师:

凌芝

签署日期:2024年9月14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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