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0014 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一)2025年1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25年1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5年2月10日(星期一)10:00在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紫光科技园)21 号楼一层 MI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的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595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3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59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67512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7454480股的54.521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9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560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80%。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信意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陈洪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王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穆林娟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岳利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焦靓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张旭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信意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091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727%。
1.02选举陈洪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14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0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1945%。
1.03选举王楠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082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0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3840%。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穆林娟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9661033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466%。
2.02选举岳利强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079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8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046%。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焦靓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102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0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665%。
3.02选举张旭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66080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2712%。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经办律师:张文亮王欣
2025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