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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7057号
致: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对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2024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0:00在北京市通州区商通大道5号院(紫光科技园)21 号楼一层 MI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信意安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四)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的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6595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33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16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51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2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97646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262%,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6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1051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25%。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延长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0102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84%;反对605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204%;弃权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50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799%;反对605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191%;弃权
3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010%。
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延长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82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01%;反对641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573%;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74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8547%;反对6417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0432%;弃权
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020%。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延长实施期限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结果:同意97011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492%;反对5888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031%;弃权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58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560%;反对588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0117%;弃权
4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323%。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全时天地在线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经办律师:张文亮王欣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