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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源食品: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991证券简称:甘源食品公告编号:2024-046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20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

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上午0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清

泉医药生物食品工业园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斌生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人,代表股份62864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2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

5773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57091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53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3人,代表股份4824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59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46642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13%。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3215831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以及员工持股计划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1605872股,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数量1065793股,共计2671665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0544166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4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08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4%;反对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2848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7%;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08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4%;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和罗聪律师以

现场参会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0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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