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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源食品: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

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批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与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四)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募

集资金的有关监管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

第七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

格按第五、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选择受托方;

(二)负责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并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受托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签署书面合同并妥善保管;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跟踪关注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一旦发现或判断出现不利因素时(如涉及本金安全、出现亏损迹象等),应及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六)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公司审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产

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

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第十一条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理财事

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

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甘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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