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二四年十月
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3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4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7
第五章附则.................................................7
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
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刑事、行政处罚;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的,可以不再开展公开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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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审计监
察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
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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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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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严重性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如造成公司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
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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