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A,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1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 B,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
为80%,公司将对其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能解除限售的8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
经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情况;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8000股。上述事项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