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036号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00
电话:0755-22235518传真:0755-22235528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036号
致: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宇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1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5年 2 月 12 日在深交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0,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2月27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惠州市惠
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8号博科生产管理楼503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胡先念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2月27日9:15-15:00。
2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持有公司表决权
股份9329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2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9人,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12658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3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1.01关于提名胡先念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749213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693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29%。
1.02关于提名陈海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729222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02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1%。
1.03关于提名申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728902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2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9%。
1.04关于提名张东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728902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22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9%。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2.01关于提名杨朝合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733762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6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2423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8%。
2.02关于提名熊政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72890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21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9%。
2.03关于提名吴肯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972890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381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7%。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如下:
3.01关于提名聂栋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同意9731511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4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91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97%。
3.02关于提名余良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
案
同意9728591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71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9%。
4.《关于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10558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7%;
反对32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1%;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00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079%;反对328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09%;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2%。
5.《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105730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86%;
反对17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弃权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44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452%;反对177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28%;弃权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1%。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6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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