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2证券简称:湘佳股份公告编号:2024-087
债券代码:127060债券简称:湘佳转债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湖南省石门县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湖南
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喻自文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72406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30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2265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30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141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7人,代表股份5883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574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6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人,代表股份141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6%。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2634952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1228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3、公司独立董事刘焱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关征集表决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刘焱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1、审议《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何业春、吴志刚、蒋京回避表决,同意70236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3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弃权1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4%;反对3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5%;弃权1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何业春、吴志刚、蒋京回避表决,同意70236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3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弃权1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4%;反对3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5%;弃权1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何业春、吴志刚、蒋京回避表决,同意70236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3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弃权1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4%;反对3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15%;弃权1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359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3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弃权1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7%;反对3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359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3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弃权1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7%;反对3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359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45%;反对3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弃权1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36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7%;反对3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1%;弃权1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3432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2%;反对5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1%;
弃权1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820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90%;反对5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8%;弃权10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2%。表决结果: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邓争艳女士、郑宏飞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
特此公告。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