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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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062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朝阳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汪甜律师、周超男律师(下称“本所律师”)见证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关于其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的承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3月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5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4日14点3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的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977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53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共计9761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707%。以上股东
2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2月2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1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
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后,会议主持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宣布每一议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3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郭丽勤、郭荣祥、徐林浙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投票情况及结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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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选举郭丽勤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为97617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53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07%。
1.02选举郭荣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为97618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6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1%。
1.03选举徐林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为97617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5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3名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赵晓明、陈立新、谌龙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投票情况及结果为:
2.01选举赵晓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为9761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5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4%。
2.02选举陈立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为97617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
4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5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51%。
2.03选举谌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获得的选举票为9761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6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0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表决结果,陈是建、罗琼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投票情况及结果为:
3.01选举陈是建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为97617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5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9%。
3.02选举罗琼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获得的选举票为97617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获得中小投资者选举票5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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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何辉汪甜
经办律师:
周超男
2025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