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1证券简称:朝阳科技公告编号:2025-008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3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17号公司白羊座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丽勤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8人,代表股份9772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5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9761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70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1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7%。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43人,代表股份1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5%。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任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郭丽勤女士、郭荣祥先生、徐林浙先生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
表决情况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占出席本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提案次会议有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提案名称选举票数编号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所持有效结果
(股)
股份总数(股)表决权股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选举郭丽勤女士为第四
1.019761735799.8899%53574.7407%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郭荣祥先生为第四
1.029761813699.8906%61365.4301%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徐林浙先生为第四
1.039761713299.8896%51324.5416%当选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赵晓明先生、陈立新先生、谌龙先生为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
情况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提案表决提案名称选举票数占出席本中小股东占出席本编号结果
(股)次会议有选举票数次会议的效表决权(股)中小股东股份总数所持有效的比例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选举赵晓明先生为第四
2.019761714299.8896%51424.5504%当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陈立新先生为第四
2.029761713699.8896%51364.5451%当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谌龙先生为第四届
2.039761808099.8906%60805.3805%当选
董事会独立董事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是建先生、罗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体表决情况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占出席本占出席本次会议的提案次会议有中小股东中小股东表决提案名称选举票数编号效表决权选举票数所持有效结果
(股)
股份总数(股)表决权股的比例份总数的比例选举陈是建先生为第四届
3.019761714799.8896%51474.5549%当选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罗琼女士为第四届监
3.029761774699.8902%57465.0850%当选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汪甜律师、周超男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了
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四、备查文件
1、《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朝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