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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昌: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2 00:00 查看全文

华盛昌 --%

证券代码:002980证券简称:华盛昌公告编号:2024-076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盛昌”)于

2024年10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9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9日,公司通过公告栏张榜方式发

布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2024年9月3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三)2024年10月9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10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有关议案已经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5名拟激励对象在被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后至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被取消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0.50万股调整为191.9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64人调整为157人,预留份额由10.00万股调整为18.60万股,公司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不变。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占本激励计划占本激励计划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授予限制性股公告日公司股(万股)票总数的比例本总额的比例

伍惠珍中国董事、副总经理104.75%0.07%

黄春红中国副总经理62.85%0.04%胡建云中国董事、副总经理62.85%0.04%

刘海琴中国财务总监52.38%0.04%

季弘中国董事会秘书2210.45%0.16%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42.967.89%1.07%(共152人)

预留18.68.84%0.14%

合计210.5100.00%1.58%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

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华盛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数量及调整

事项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华盛昌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会议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会议决议》;

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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