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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箭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23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1-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成都天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成

都高新区和茂街333号8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楼继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2法律意见书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2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7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713332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850%。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2024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1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1%。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1333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851%。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2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2%。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由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法律意见书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对该议案内容(议案7.01-7.10,合计10项)逐项表决。

关于该议案第7.01项内容,关联股东楼继勇已回避表决,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02项内容,关联股东陈镭已回避表决,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03项内容,关联股东陈涛已回避表决,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5法律意见书(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04项内容,关联股东何健已回避表决,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05项内容,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06项内容,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07项内容,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08项内容,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09项内容,关联股东刘成梅已回避表决,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关联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关于该议案第7.10项内容,该项内容审议结果如下:

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法律意见书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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