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美食品包装(陈州)股份有限公司
嘉美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038号
致:嘉美食品包装(赚州)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召开
的“嘉美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材料,并
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查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4年12月4日在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刊登了《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形式、会议召集
人、表决方式、债券登记日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1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内容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通知一致.
综上,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参会回执、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债券持有人出具的
授权委托书及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参与投票的债券持
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共代表未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1.541,819张,占本期未
偿还且有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20.5636%;经查验,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
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除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列
第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委派的代表及本所律师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负的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出席或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就前述议案
进行了审议及表决,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司意1,541,819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
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0张,占
2
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上述议案获得所持有效表决权张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不存在法律毁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参份.
3
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嘉美食品包装(滁州)股份有限公
司“嘉美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GRAND
60
项目
北京国机律师事务所VJ
经办律师
尹梦琦
陈资
陈栏
2224年12月9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