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68证券简称:新大正公告编号:2024-034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8日(周二)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8日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茂顺先生。
6.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号)。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4人,代表股份
1434966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1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26917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0894%;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72人,代表股份165789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26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5人,代表
股份216125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55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688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1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1人,代表股份15924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7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229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3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2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3455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646%;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26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146%。
6、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2023年度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08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08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10、审议通过《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2836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08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608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2%;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15、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34921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9%;反对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如有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雷美玲律师、刘鸣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日刊登的《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