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二零二四年八月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1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2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2
第五章会议召集和主持...................................3
第六章会议通知........................................3
第七章会议的召开......................................4
第八章会议表决和决议...................................5
第九章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5
第十章附则..........................................6瑞达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公司监事会设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七条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并保管印章。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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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会议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
监事会主席自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章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以专人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上述方式或电话、其他口头方式等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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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代表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代表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代表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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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为主。必要时,监事会会议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八章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举手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寄回公司。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主席指派一名监事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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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指派的监事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监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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