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6号新时代大厦6-8层邮编:100034
电话:+86-10-66091188传真:+86-10-66091616(法律部)66091199(知识产权部)
网址:http://www.zhongzi.com.cn/致: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苏毅律师、李亚峰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承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7月26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等事项予以公告。
1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07号北大青鸟楼A座四层A412召开,由董事长蔡为民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上午9:15—下午15:00。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162人,代表股份
402280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096%,均为截至2024年8月5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
3129571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0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
东共157人,代表股份89323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90%。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新增议案的情形。
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承办律师共同
2法律意见书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0199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248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7%;弃权33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四、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楠
承办律师:
刘苏毅李亚峰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