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55证券简称:鸿合科技公告编号:2024-064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表决方式: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XING XIUQING先生主持。
1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3人,代表股份13700110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4052752股(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下同)的58.53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24926063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207504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9人,代表股份1389039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15345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7人,代表股份12075046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91%。
8.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XING XIUQING 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00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2同意反对弃权
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有效表股东有效表股东有效表
类型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决权比例
(%)(%)(%)
A 股 136868869 99.9035 108740 0.0794 23500 0.017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股东中小股东有中小股东有中小股东有
类型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效表决权比效表决权比效表决权比例(%)例(%)例(%)
A 股 13758151 99.0480 108740 0.7828 23500 0.1692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2.00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有效表股东有效表股东有效表
类型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决权比例
(%)(%)(%)
A 股 136938569 99.9544 39540 0.0289 23000 0.016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股东中小股东有中小股东有中小股东有
类型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效表决权比效表决权比效表决权比例(%)例(%)例(%)
A 股 13827851 99.5498 39540 0.2847 23000 0.1656
审议结果:通过
议案3.00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类型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股东有效表股东有效表股东有效表
3决权比例决权比例决权比例
(%)(%)(%)
A 股 136229369 99.4367 748540 0.5464 23200 0.016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股东中小股东有中小股东有中小股东有
类型票数(股)票数(股)票数(股)效表决权比效表决权比效表决权比例(%)例(%)例(%)
A 股 13118651 94.4441 748540 5.3889 23200 0.167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秀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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